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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3起违法外包外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12-19社会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活动开展以来,北京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开展严格查处违法外包外租专项行动,通过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和社会共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遏制违法外包外租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近期,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外包外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24日,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5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5号恒祥大厦二层北侧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26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江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提醒广大发包(出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已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开展外包外租活动时

01

要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等重点作业人员资格。

02

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或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各自管理的区域、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职责。

03

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重点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作业行为,以及电气、消防、燃气等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外包外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

来源:北京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