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想讲点不一样的。如果情况不乐观,因为治疗被迫流产或者胎儿受到伤害,这个赔偿怎么请求?
因为对于高空坠落致人伤害,其他答主都谈的很充分了,主要找出谁是管理部门,谁管理谁负责,赔偿标准基于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就行。所以,讲讲胎儿的利益!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
如果本案的胎儿平安出生,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如果确实因为此次伤害受到生长发育上的缺陷,那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但如果胎儿不幸没能平安出生,无论是此次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尚未出生的宝宝是无权申请的。
此时法律认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那其实就和一般的人损赔偿一样。
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有所差别,只不过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非常低!之前就有过相关的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伤残的,法院在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外,酌情支持精神赔偿,但多地法院规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