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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孩子成为了法律上的义务,那会有哪些实际操作来落实该义务?

2023-07-21亲子

出乎意料的是,这个问题还真能「摸着鹰酱过河」。。。

美国这个国家挺有意思,要进步可以很进步,要后现代可以很后现代,但要论保守,那也真能抖搂出来不少糟粕。

例如,立法禁止采取避孕措施。

相关判决中对康涅狄格州法律的介绍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81/479/

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有一条 1879 年制定的法律禁止使用计生用品,不论是用于避孕还是为了健康,只要戴套就构成犯罪。另外,该州法律还禁止向他人提供计生用品、建议他人使用计生用品。这条法律直到 20 世纪六十年代还在发挥作用,1961 年,就有一名诊所老板因为顾客传授避孕方法而被依法处以罚金。

诊所老板 Estelle Griswold 也是头铁 -- 她本来可以组织「节育游击队」,到法律比较宽松的州开展业务,但选择了顶风作案、在康涅狄格州站桩输出,并推动进行诉讼、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通过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这一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夫妻采取避孕措施。本案多数意见认为,个人生活中存在一种「私密空间」(zone of privacy),人们对被窝里那点事有自主权,法律不能伸进去管。

法院的论证方式很有意思:大法官援引宪法第九修正案,强调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宪法里没写的权利不代表没有)通过列举宪法对个人住宅的保护, Griswold 一案的判决书有创造性地提出了 right to privacy 这个概念。这一概念直译过来叫做「隐私权」,但我认为这种翻译并不太准确,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有个人私密信息,也包括免于私生活遭受不合理干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说起来,美国那几年不是在闹嬉皮士嘛,仅仅保护夫妻之间的私密生活还是不够的。在 1972 年,通过 Eisenstadt v. Baird , 405 U.S. 438 一案,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各州不得立法禁止任何人使用避孕药物或工具,有无婚姻关系在所不论,并判处马萨诸塞州一条禁止向公众发放避孕套的法律无效。

有道是十年水流东,十年水流西,在全球右转、保守派占据联邦最高法院多数席位的当下,堕胎权已经在去年六月失守,避孕的权利也因此面临威胁。诚然,美国当年立法禁止避孕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为了制造人口红利,而是出于宗教信仰因素和传统观念,但在操作方式上,却着实起到了示范作用:从传授方法、提供措施再到使用器具,全链路都可以管起来。

我的评价是:易孕丁真,属实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