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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时期,德国在欧洲直接进行经济管制的被占领国家

2024-07-27军情

前言

德国改组欧洲的长期计划,不仅准备把一些地区并入德国的版图,而且准备永远占领另一些地区,把它们或是作为附属地,或是作为进行殖民扩张的地区。

在这些地区里——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占领下的苏联领土和所谓波兰总督辖区——德国人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制,以便使各该地区的经济同德国的经济相一致 ,并从德国的观点看来,保证各种生产因素能够最好地加以利用。在东南欧被占领区,尽管并未设想对它们永远加以占领,但其经济体制却被置于德国的直接管制之下。

虽然所有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都同样受到德国的直接控制,然而控制的程度却大不相同。 例如,在保护国,仍有相当行政权力留给当地政府,而在占领下的苏联地区,整个政府机构实际上都遭到更换,甚至不重要的职位也由德国人担任。

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

德国人在保护国建立了双重形式的行政管理。捷克人可以处理经济管制的大部分琐细工作,并负责——几乎毫无例外——执行各项经济措施,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德国人的直接监督下,有时还在他们的直接管制下进行的。 根据1939年3月16日那道法令的条款,保护国将是自主的和自治的,将「在保护国范围内同德国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情况下,行使其主权」。

然而,德国保护长官可以「反对势将损害德国的各项措施,并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颁布共同利益所需要的法令」。 德国的权力还进一步获得加强,由于它控制了运输和邮电系统,控制了保护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并把保护国纳入了德国的关税区。

德国在保护国内实行经济管制的主要机构,是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通过各个军备检查所进行工作)和德国国务部。 前者管制军备生产,并从1944年起兼管消费品的工业生产;后者则是当地最为重要的机构,下面分设若干部门,其中有几个处理经济事务并监督自治的经济管理机构。此外,还有几个特派代表,管理煤、石油、机动车、机器之类的生产,他们直接向国务部长负责。隶属于德国行政机构下面的,是捷克的各个自治机构、经济与劳工部、农林部、财政部和最高物价管理局。所有这些机构不是由德国人主持,就是通过国务部长受到德国的指导和监督。

捷克工业中有许多部门通过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的活动,通过玻璃业和制鞋业的超级卡特尔的组成,受到了德国的管制。 德国人还按照本国的方式组成了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并且照例由居住在保护国的德国国民担任领导,从而保证了他们对其他经济部门的控制。

总督辖区

总督辖区的经济管制工作几乎全部由德国人负责。波兰人只受雇从事技术工作和纯属地方范围的工作。那里遵循的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戈林以四年计划组织领导人的身份拟定的。 为了执行这项政策,戈林任命总督汉斯·弗朗克为他的代表。弗朗克于1940年1月在总督辖区内成立了一个四年计划办公室,同一般行政机构完全分开。可是,当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确定以后,这个办公室就撤销了,它的职权移交给了中央机构内办理经济、粮食与农业、林业、财政的各个部门。

监督军备生产的大权则通过军备检查所由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执掌,同时还设立了一些办公室来管理所有主要原料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工作。 波兰以前的所有商会和同业公会不是解散,就是置于德国管制之下。1941年3月,设立了一个经济事务总会,作为唯一的媒介,实业界就通过它同德国行政当局合作,来管理和计划生产并分配商品与劳务。

东方占领区

行政人员从该地区的撤走和德国人认为当地人不可靠的决定,都被作为理由,用以拒绝给予东方占领区的居民任何形式的自治,并在以前的波罗的海国家内全部以德国人替代当地的官员,只有极少的例外。 事实上,东方占领区是尽可能作为德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治理的,结果出现的组织,其类型同德国本土所建立的非常相似。

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德国中央政府几个主要机构,尤其是四年计划组织、经济部和施佩尔领导的部,连同从一开始就起了重要作用的德国实业界的社团组织,一起制定的。 在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工作是由这些中央当局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的。至于军管地区,则由军事指挥官主持,他们麾下的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向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提出报告,并从该部门接受命令,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又同四年计划组织和德国的其他非军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1942年,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在柏林设立了一个东方经济事务处,处理东方占领区内所有军管地区的经济事务。 在文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济政策的实施由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所属的东方经济计划处负责,该处的处长同时又是经济部东方占领区经济事务司的领导人。由于东方经济事务司和东方经济计划处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同一批官员,军事当局和非军事当局之间因而建立起了十分密切的合作。

在东方占领区非军管地区和军管地区内,经济计划的日常执行工作是交给许多官办的垄断公司(东方公司)去办理的,这些公司把德国的中央机构、德国的社团组织和当地的行政机构的权力结合到了一起。 由于把一些在垄断公司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德国商行引入了东方占领区,私营的因素进一步有所增加,因此尽管经济体系在形式上是由德国政府管理的,德国的大商家却在当地左右一切。

巴尔干各国

德国在巴尔干占领区内采用的经济管制方法,同它在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内所用的方法多少有点相似。 德军占领后不久,当地就成立了一些傀儡政权,但是每一个傀儡政权都受到德国军事当局的严密监督。在希腊,对傀儡政府的监督,理论上是同意大利共同负责的,但是从一开始,所有主要的决定就都由德国作出。在塞尔维亚,德国一开始就独揽管制的大权。1943年意大利停战以后,原来在意大利控制下的那些巴尔干地区,也由德国军事当局予以接管。

巴尔干各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对于德国战时经济极为重要,因此德国人选派了一些经济专家到该地区去担任最重要的职务。 伊·格·法本公司以前的财政专家赫尔曼·诺伊巴赫尔于1941—1942年奉派担任驻希腊的特使,1943年又担任德国外交部驻巴尔干各国的特使,而塞尔维亚经济事务的管理权则交给了经济事务全权代表弗朗茨·诺伊豪森,他除这个职务外,还担任了许多重要的职务,如塞尔维亚银行联合会董事长和博尔矿区董事长。

在塞尔维亚进行的管理,代表了德国在巴尔干各国实行经济管制的手法。在诺伊豪森领导下,他们使用了德国人员去监督当地的管理机构,在所有重要的商行中去代表德国的利益,甚至直接经管某些经济部门,尤其是重要的采矿公司和农产品的收购工作。 事实上,凡是对德因战时经济稍具重要性的塞尔维亚经济活动,无不受到德国人的控制。

参考资料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485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8卷,第404—406页(051-C);【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1卷,第62—65页。

【德国在欧洲的军政府:总督辖区】(U.S.A., Office of StrategicServices, Research and AnalysisBranch: German MilitaryGovernment over Europe: TheGeneral Government),1945年,油印本,第28页。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428页。

【民政知识指南:德国渗入塞尔维亚的社团股份】(U.S.A., ForeignEconomic Administration: CivilAffairs Information Guide, German Penetration of Corporate Holdingsin Serbia),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44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