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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自设立起无人触犯的罪名?

2023-01-25知识

1、很多回答在说97年之后未进入「战时」,所以军人违反职责罪那一章的罪名未被触犯过。这个逻辑不对。

刑法451条对「战时」的解释是: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虽然我国没有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但是其他种情况的「战时」却是在现实中存在的,所以并不是因为「未进入战时」而不涉及这些罪名。

这一章的罪名由军事法院管辖,外界不得而知。只能说这一章的罪名可能没被触犯,但是没法确定。包括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也是如此。

2、刚被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就没被触犯过。

比如修九增加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或者「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应该被触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当然这个也仍然不确定。

但是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修十增加的侮辱国歌罪没被触犯过(甚至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刑法修正案十的存在)。因为从2017.11.4设立该罪至今也才三个多月,应该没有什么人作死。

3、一些比较小众、不常见的罪名可能没被触犯过。

比如253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罪主体只限邮政工作人员,并且如果是为了盗窃邮件内的财物而实施则成立盗窃罪,所以成立本罪的可能性比较小。尤其是本世纪以来快递业和网络普及后,电报几乎没有了(记得中学语文课还教过如何写电报),邮政的犯罪可能性大大降低了。304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也是如此。

再如255条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一般的工具书都不列这个罪。。因为实在没什么可说的。就算打击报复,一般也不会是这个罪名。

还有298条的「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能被批准的游行示威本来就少(我只知道05年上海反日游行那次),就算批准了也是被盯得紧紧的,哪有被人破坏的机会。反正我有生之年都没听说过这个罪的实例。

328条第二款规定的「盗掘古人类化石罪」,也没听说过。毕竟不是随便就能挖到古人类化石。(评论告诉我偷恐龙化石被判过的很多,所以把罪名修了一下——论选择性罪名的优势)

329条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也是如此,如果是涉间谍的被收买了,可能就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定了;如果不涉的话,管档案的人也不大可能会脑残到那种程度。

331条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如果发生的话肯定不是小事,要上新闻。既然没听说过新闻,那估计也没定过。

还有就是渎职罪那章里面的一些不常见的罪名,可能也没触犯过,这个就不一一罗列了。

PS:按评论的提醒,有些罪名已经有人触犯过,包括:私自拆开毁坏邮件罪,故意毁坏骨灰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所幸这些罪名多是选择性的,比如在97年之后电报其实已经很少用到的,所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就不大可能会被触犯;同样,恐龙化石常见,但是古人类化石不常见,所以盗掘古人类化石罪仍然不大可能有人触犯。

PS2:我所理解的「触犯罪名」,是以法院判决宣告有罪为准,而不是有人实施过。因为我没有上帝视角。而且有些行为由于牵连、竞合等刑法理论的原因,也不会认定这个罪名。

PS3:这本身就不是一个严谨的回答,我也仅仅是按经验、记忆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导致的罪名得出结论。如电报、古人类化石、传染病菌种和游行示威,这些在当前社会本来就很不常见,未被触犯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仅此而已。2010年之前的全国判决基本不可考,没法更加严谨,目前的结论就是「很少,可能没有」,我也不愿意费更多精力去得出更加严谨的「确定没有」的结论,这没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