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予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为备忘录下有关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本实施指引要求,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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