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行政复议的问题,依据道交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明确了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法律性质,且认定书并不是法院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应将之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 的分担,而应确立为证明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当事人行为责任的证据材料,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须经法院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才能确定。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及调查,并根据有关检验、鉴定材料,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后,所作出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评断。它是由专业人员按照一定法律规则和方法,来评断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的技术性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他证据一样,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核认定。当事人各方既可以将其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据,也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提出质疑。
说人话:
1、对责任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只能申请一次复核。(不管谁提,只能提一次,对方提了你就不能提了)。
2、我不想复核,或者我已经复核了,不认可责任怎么办?
对于责任认定有异议或者复核结论有异议,也可以在民事诉讼时提出,要求对认定书(这个证据)不予采纳,法院重新调查后重新判定。
3、通过诉讼,能不能更改责任?
法律层面上能修改,但实际操作中,交通管理部门相比法院,其在交通事故处理领域更为专业,除非的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在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时(与原来认定责任时,截然相反的证据,或者对案情起决定作用的新的证据),轻易做出更改原来的认定。但如果你真的有这个截然相反的证据,很多都在交警部门调查取证期间或者复核期间就拿出来了,没必要走到法院。因此,更改责任的情况,很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