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小区内的空地,是否能定义为道路。我是持质疑态度的。因为小区内的空地是公用的,可以是多用途的,既可以用于车辆的通行、停放。也可以用于居民的休闲、散步、晒太阳、下棋、遛狗、玩耍等。这些功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需求,并且出现时间远远早于私家车的普及。
而道路是以通行为用途的。交规禁止在道路中从事非交通的行为。若将小区内的空地定义为道路,即是将通行作为唯一合法用途。而将其他原本合理合法的用途打为非法。这种擅自缩小、改变小区内空地性质的做法,没有合理性、正当性。侵犯他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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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护责任。在没有监护、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若小孩存在过错,因其无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为小孩的过错承担责任是合理的。若小孩不存在过错,则监护与否,都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家长不在身旁,小孩打坏了别人家的东西,小孩过错,家长应赔偿。家长不在身旁,小孩被歹徒所杀,小孩无过错,不能说家长监护不力,就要分摊杀人的责任吧,杀人犯仍旧是全责的。你可以责怪家长没有保护好小孩,但并不意味着要因此担责。
小孩在小区内空地玩滑板不违法。所以家长也不需要为小孩的行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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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可以杀人的武器,其操纵者有不可推卸的观察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并且事故发生时,汽车处于主动状态。所以应当负全责。
并且我认为不能将事发地定义为道路。虽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差不了多少。交通肇事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过失。但是小区内空地的性质不能更改。①若下次汽车撞死了站在楼下等开门的大人呢?被害人是否因在马路中从事非交通行为被定责呢?②交规规定,交叉路口50米以内不得停车。若小区内的空地被定义为道路,按这个标准去套,几乎所有地面停的汽车都是违停。交警是否应该进小区贴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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