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客蘭山 三劍客
這是個真實的故事。
雖然,有點苦澀。
一位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的朋友接到了一個電話,詢問當地退役安置結束時間問題。詢問這個問題,不是什麽新鮮事,但是和其他人不一樣的,是詢問的人是一個軍屬,而不是軍人。
當然,軍屬關心軍人的退役安置問題,也無可厚非,但是當進一步交流之後才知道,這個軍屬之所以關心安置接收的時間,不是因為期待軍人的回歸家庭和家人團聚,而是為了離婚。
「不怕你笑話,根據規定,軍人家庭要是離婚,必須要經軍人本人同意才行。這個權益,是法律規定和受法律保護的。反之,如果他退役了,是一名退役軍人了,這個規定就不適合了。 如果我想離婚 ,就可以走正常的程式,而無需對方的同意。所以我才關心他接收安置的時間,因為那一刻他就正式離開了軍營,不是軍人了。」
不知道大家看到這個故事的時候,你心裏怎麽想?反正筆者心裏是酸酸的,也苦苦的,但也有一種莫名的獲得感。為什麽?雖然這個軍屬關心退役時間的目的和我們期待的不一樣,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卻說明了國家對於軍婚的保護是到位的,也是有力度和硬度。
所以即使這個家庭不得不離散,但也必須在軍人同意的情況下。而軍屬的關心和無奈,也恰恰說明了規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筆者查了查相關資料。 【民法典】 第1081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雖然有理有據,也是合法合規,但是看到這個故事的時候,想到這家庭破裂的時候,筆者也不知道是該開心,還是該無聲呢?
不久前,媒體公開鋪路的一件關於軍婚的懲處案例就說明,有關地區軍地聯合保護軍人權益的事情,但是也讓破壞軍婚罪的規定被大家所關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這個案件中的當事人,就是適用這一條款,適用破壞軍婚罪的規定。雖然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但是他的行為給軍人家庭帶來的傷害,對於軍人婚姻的傷害,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每次看到這些規定的時候,總有一些莫名的擔心,擔心這些條款被使用,擔心有軍人家庭因此而解散。也許法律規定的作用,不是為了懲罰,也不是為了使用,而是不使用。
希望每個軍人家庭都能幸福美滿。 一個案件、案例都不要發生。
有人說,這樣的規定目的既然是不使用,為什麽還要制定出來呢?再者說,軍婚這麽神聖,軍人待遇又那麽好,為什麽還會出現這些問題呢?
筆者說,軍婚神聖而且幸福,對於軍人家庭的服務保障其實也很不錯。但是任何一個家庭都要面對柴米油鹽的考研,都要面臨時間、情感等方面的考驗。雖然我們相信每個軍婚的純潔和堅貞,但是我們也不能強求每個軍屬都能經受考驗。雖然類似的問題,不是我們期待的結果,但是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也只能理解和接受。
也有人說,這樣的規定,似乎都是針對軍屬的,似乎也有些不公平吧?
其實,軍婚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婚姻,保護軍婚也不是為了保護軍人家庭的團圓。它其實保護的是軍人的大後方,也是國防建設的大後方。否則,你想想如果後方不穩,前方的軍人如何安心呢?而這樣的規定看起來有些殘忍和不公平,但是每個軍屬在結婚之時就應該了解軍婚的收獲和付出,也要知道這樣的付出和代價。所以這些規定雖然有些無情殘酷,但是也是需要我們理解和承擔的。
最好的結果,其實就是相伴到老,這些規定其實也就無用了。
當然,雖然相關的規定,其實更傾向於保護軍人的權益,但是對於軍屬的權益也是兼顧的。
比如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的規定,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所以規定雖然無情,其實也兼顧了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以及軍屬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犧牲,並沒有一刀切一概而論。特別是明確若軍人離婚時尚未復員、轉業,軍人不得以並未實際占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為由否認其配偶一方應享有的權利。將來一旦軍人復員或轉業,其配偶可以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請求分割軍人在離婚後一次性獲取的復員費或自主擇業費。
這其實也是對軍屬婚姻存續期間付出奉獻的一種肯定,也是在保護軍屬的合法權益。只是希望這樣的事情,這樣的規定,還是不用為好。希望我們的軍人家庭、軍婚都圓圓滿滿、幸福快樂。
如果有天軍婚真的走到了那一步,其實也不必過分解讀和看待,對於大家的選擇我們不鼓勵但是也支持,畢竟自己的路只有自己知道對不對。
曾經我也把這些條款讀給我的妻子,她也曾是一名軍嫂。她聽了之後,嗤之以鼻:切,誰稀罕分你的復員費,和你結婚就沒準備分開。這些規定,閑的!
估計大多數的軍嫂也是這麽想的,也是這麽做的。所以祝福我們的軍婚都美滿幸福,更希望這些條款都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