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見認為【醫療美容專案分級管理目錄】明確有「穿耳孔術」,因此穿耳孔屬於醫療美容。但是,從邏輯上分析,醫療美容專案包含穿耳孔術和穿耳孔術屬於醫療美容並不等價。
更為明顯的例子:拔罐術,也在【醫療美容專案分級管理目錄】中。醫療美容專案包含拔罐術,但拔罐術並非完全屬於醫療美容。拔罐術屬於一種中醫技術,醫療美容只是拔罐術的用途或者可能的效果之一。
穿耳孔術本來就不符合醫療美容的定義。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定義,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簡而言之,這種手段應該可以直接帶來所謂「美容」效果。但是,穿耳孔術一般意義上並非以「耳朵穿孔為美」,而是作為耳釘等飾品的附著點,沒有飾品的耳孔無所謂美。事實上,消費者為了滿足自己的審美觀,把飾品附著於身體的部位也不僅僅是耳朵,這和個人的審美偏好有關。如果穿孔位置在嘴唇、肚臍等部位,又如何定性?醫美?非醫美?
穿耳孔本來也是一種歷史悠久,群眾基礎廣泛的文化傳統。醫療美容機構當然可以做,也更有利於消費者健康的保障。但是群眾依風速習慣穿耳孔,完全可以視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穿耳孔和接受穿耳孔的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即可。
再進一步拓展思考,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定義,診療活動是指透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那麽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能一律視為診療活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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