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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殘,投餵者被判賠 24 萬元,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

2024-03-19體育

剛看新聞,第一反應是貓被踩成了骨折,貓主人索賠,原來是貓的飼養人被索賠24萬。

所以真的不要隨意投餵流浪貓,這竟然還存在法律風險。雖然說這種事情也是小概率事件,但落在誰頭上都不好受,本意是獻愛心,沒想到反而遭到巨額賠償。

這個案例可以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進行解讀涉及到【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

在這個具體案例中,男子吳某在羽毛球館內因踩到流浪貓肚子上導致摔倒並造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投餵者肖某賠償240198.20元的主要法律依據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法院認定肖某對流浪貓的投餵行為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盡管這只貓可能是流浪貓,但肖某定期投餵、甚至帶貓洗澡、看病的行為顯示出他對這只貓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且這種行為使得貓更有可能長期停留在羽毛球館附近,從而增加了他人遭受傷害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羽毛球館所在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確保場所內活動的安全性,防止因設施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給顧客帶來人身損害。如果羽毛球館未能有效管理場地內出現的流浪貓,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也可能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3. 因果關系和過錯原則:

法院在判決過程中還需要考量因果關系,即吳某的傷殘結果是否直接由肖某投餵流浪貓的行為導致,並且是否存在過錯。在這個案例中,由於流浪貓與肖某之間的飼養關系得到確認,且吳某確實因此摔倒致殘,法院據此認為肖某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反映了中國法律對於動物侵權責任的嚴格界定,即使是對於非傳統意義上家養的動物,只要能夠證明存在事實上的管理和控制關系,投餵者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害負責。

同時,公共場所管理者也有責任維護弓境安全,避免類似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