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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殘,投餵者被判賠 24 萬元,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

2024-03-19體育

學新聞的真的是取題目的好手。。。

開啟新聞連結可以看到,被告人肖某的前同事作證:被告22年8月「收養」了一只流浪貓,給貓取名,且只有被告自己餵養、帶貓洗澡、看病,直到23年4月份出事。。這種情況下,這個貓不就是肖某實際上自己的寵物麽?怎麽還能被定性為流浪貓的?

現在回答問題都是直接針對標題輸出麽?別人取個聳人聽聞的標題,你覺得離譜的同時不應該看看內容?新聞內容攏共就那麽點字,已經是不知道簡化了多少實際情況的內容了,居然也看都不看就覺得法官離譜?法官離譜還是這個問題下面還認為是流浪貓的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