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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小時未出地鐵 乘客被「罰」15元?

2024-02-28社會

來源|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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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是很多市民出行的首選

但因為超時被「罰款」

這事兒大家遇到過嗎?

最近有博主發帖稱

在深圳遊玩期間

因為玩累了在地鐵裏休息

所以待了3個多小時

結果發現出不去了

最後繳了15元罰款

才出去的

地鐵「超時服務費」這個說法,想必不少人是第一次聽說。其實,早在2023年4月,深圳地鐵就對此進行過說明,據【深圳市城市軌域交通營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乘坐城市軌域交通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的,乘客應當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但因營運單位原因造成超時乘車的除外。」

除了深圳,全國還有一些地方的地鐵都有類似規定,各地根據線網長度的不同,允許停留的時限也有差異。比如,東莞地鐵的時限為120分鐘,而北京地鐵裏最多可停留240分鐘,廣州則是270分鐘。

那麽,南昌地鐵有這筆費用嗎?根據南昌地鐵網站公告,乘客持票進入付費區後,須在180分鐘內出付費區,超過上述時限,按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車票金額不足時,乘客須補交超過部份票款。

南昌市民:不應該收,有些人他可能很困,他沒有辦法,只能在地鐵裏面呆一會。

南昌市民:沒必要再收超時服務費,只要在地鐵上下班的時間都沒什麽事,如果超過正常上下班,那就影響別人了。

采訪中,另一部份市民則認為,在地鐵長時間逗留屬於占用公共資源,可以適當收取超時服務費。

南昌市民:應該收,因為地鐵那麽多人,人太多了,你一直滯留在地鐵裏面,比如夏天他們在這乘涼,把路堵住了,所以影響別人在路上的時間,影響別人的交通之類的。

南昌市民:3個小時,你已經從頭坐到尾,從尾坐到頭了,沒有必要了,人家有這個規則,肯定是遵守規則比較好。

專家觀點:理性看待地鐵「超時服務費」

在江西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月平看來,地鐵除了具有交通工具的內容外,還因為空間有限,具有廣泛的公共內容,因此,乘客在乘坐地鐵時,不能只考慮個體。對超時服務費,市民應當理性看待。

江西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 助理研究員 劉月平:地鐵作為一種公共交通工具,空間是有限的,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如果大家都長時間逗留在地鐵裏面,對其他乘客來說,是占用了別人的空間資源,人流量比較大,客流密集,那麽可能會產生一些安全隱患,這種收費規則有利於培養乘客的規則意識,也有利於地鐵控制人流量,從而保障大部份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捷,對於普通市民要理性看待這個收費規則。

劉月平認為,地鐵作為營運方需要將該費用提前告知給乘客,同時註意做到服務的精細化和人性化。

江西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 助理研究員 劉月平:這種收費規則除了貼在公示墻上,還應該透過手機、APP、資訊等,用市民易於接受的方式告知提醒市民,收費金額應該適當,特殊人群特殊情況,應該采取減免的政策,唯有這種精細化的服務,才能讓市民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同時,也不會去損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