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釋出【關於2024年度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2024年度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發〔2024〕11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檔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的人員。本通知實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於調整範圍。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62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5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47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40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26元。調整後傷殘津貼低於312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62元;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10元;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7元。
(四)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支付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每人每日28元。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起始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和確定標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9月27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編輯:孫懿辭
初審:李林潼
復審:梁爽
終審:朱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