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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釋出防範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濫用典型案例

2024-11-29社會

★ 目錄 ★

01

案例一:胡某販賣阿普唑侖案
02 案例二:趙某販賣麥角乙二胺案
03 案例三:潘某某販賣「減肥藥」案
04 案例四:葉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05 案例五:劉某某販賣「上頭電子煙」案
06 案例六:王某某販賣「藍精靈」案
07 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販賣阿莫達非尼案
08 案例八:張某購買「催情藥」案
09 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馬多導致精神活性物質精神病性障礙的戒毒人員處置案
10 案例十:大學生楊某某吸食曲馬多行政復議案
11 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區戒毒行政復議案

案例一:胡某販賣阿普唑侖案

【關鍵詞】

阿普唑侖 藥物濫用 長效機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曾因濫用精神藥品泰勒寧被行政處罰,又透過網絡平台釋出出售麻精藥品的資訊,並與購買人吳某某約定以人民幣190元的價格向吳某某販賣20粒阿普唑侖藥片。後胡某以本人既往焦慮癥病史至精神病醫院以30元的價格騙配一盒阿普唑侖,並於2023年5月18日,將上述藥品裝入喜糖盒中,冒用他人名義從外省某市快遞至上海市吸毒人員吳某某處。經稱重、鑒定,上述藥片凈重2.47克,從中檢出阿普唑侖成分。2023年6月17日,民警在外省某市將被告人胡某抓獲歸案。

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訴訟。2023年9月20日,某區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胡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阿普唑侖是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直接作用於神經系統,長期服用易成癮。行為人利用既往病史騙取醫院信任配得麻精藥品後,加價販賣給吸毒人員,不僅違反了國家關於麻精藥品的管理規定,更是犯罪行為。對於在辦案中發現的麻精藥品透過寄遞領域流通的情況,檢察機關與相關職能部門健全機制、通力合作,共同斬斷毒品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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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趙某販賣麥角乙二胺案

【關鍵詞】

麥角乙二胺 無實物毒品認定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23年1月,趙某先後購得俗稱「郵票」的新型毒品(含麥角乙二胺成分)和毒品大麻葉(含四氫大麻酚成分),後多次將上述毒品販賣給他人並從中牟利。2023年2月16日,趙某在其居住地被抓獲。到案後,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對放「郵票」毒品、大麻葉的地點進行辨認。公安機關在上址查獲「郵票」毒品9張(凈重0.3克),大麻葉23包(凈重200.8克)。

2023年6月9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趙某提起公訴,同時指控其系多次販賣毒品,屬犯罪情節嚴重,同年6月21日,某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及量刑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典型意義】

麥角乙二胺簡稱LSD,是一種無色、無嗅、無味的液體,是一種強烈半人工致幻劑,常吸附於印有抽象藝術、動漫、紋身花紋等特殊圖案的吸水紙上,俗稱「郵票」。在中國被列入精神藥品管制目錄,屬第一類精神藥品。犯罪分子妄圖以無接觸式交易瞞天過海,但這種拙劣的伎倆根本逃不過禁毒民警的火眼金睛,即便涉案「郵票」已被買家吸食,司法機關仍透過完整的證據鏈將販毒者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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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潘某某販賣「減肥藥」案

【關鍵詞】

安非拉酮 主觀明知 非法販賣

【基本案情】

2020年9至12月期間,曾是醫院心內科護士的潘某某明知德國「Tenuate Retard減肥藥」(俗稱「藍胖子」)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成分,不可售賣,仍透過微信朋友圈釋出銷售該「減肥藥」廣告,並透過微信聊天及收款方式向徐某某、蔣某某、孫某某等多人售賣。公安機關於案發後從徐某某、蔣某某處查扣到上述「減肥藥」共計50粒,凈重37.77克,經鑒定,從中檢出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安非拉酮成分。

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潘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指控其系多次販賣毒品,屬犯罪情節嚴重。法院審理期間,潘某某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認罰。2022年4月28日,某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安非拉酮系國家第一類管制精神藥品,長期使用、濫用易產生精神依賴,具有成癮性和較大的毒副作用,具有毒品內容。此類新型毒品往往披著食用、藥品的外衣,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一旦違規服用會在不知不覺中形成癮癖,成為吸毒成癮人員。為此,購買藥品應透過正規渠道,面對誘人廣告,必須時刻保持冷靜和警惕,不購買、服用來路不明的藥物,以防跳進「毒坑」。相關人員在從事代購、銷售國外藥品時亦要審慎為之,切實履行核查義務,認清隨意代購、買賣國外藥品存在的法律風險,避免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檢察機關將一如既往保持對涉麻精藥品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打擊力度,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構建更加嚴密的禁毒防控體系,維護人民群眾生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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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葉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關鍵詞】

2-胺基茚滿 非藥用類麻精藥品 實驗室制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某,男,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龔某某,男,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秦某某,男,丙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3月,被告人龔某某經營的乙公司接到境外訂單後,委托被告人葉某某經營的甲公司生產5公斤2-胺基茚滿鹽酸鹽。同年4月初,被告人葉某某先後將其制作的試驗品0.16克、0.39克(均檢出2-胺基茚滿成分)郵寄至上海市某檢測公司用於結構鑒定。同年4月20日,被告人葉某某至被告人秦某某的丙公司實驗室內進行2-胺基茚滿生產試驗。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葉某某共製造2-胺基茚滿含量為0.69%的液體12225.08克、2-胺基茚滿含量為10.06%的液體12282.87克。

2023年6月25日,經二審裁判,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龔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秦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2-胺基茚滿和2-胺基茚滿鹽酸鹽,均屬於國家管制的非藥用類麻精藥品。企業在開展相關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等活動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主動審批或備案,保證自身行為具有合法目的,同時從註冊備案、研發生產、倉儲運輸、處理處置等環節加強對人、物、場所的管理,做到操作留痕、流向清晰,以更高的風險意識和自身建設,嚴格涉毒物質、器材、場所的全要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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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劉某某販賣「上頭電子煙」案

【關鍵詞】

合成大麻素 情節嚴重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劉某某多次從李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內含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煙」並在微信朋友圈釋出售賣資訊。2021年7月劉某某先後三次以人民幣1250元、750元、1200元的價格,以微信收款、跑腿、閃送送貨的方式向本市買家趙某某多次販賣「上頭電子煙」。經鑒定,趙某某頭發中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2021年8月4日,劉某某以人民幣650元的價格透過快遞方式販賣一支「上頭電子煙」給浙江省杭州市買家李某。經鑒定,該電子煙中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重量為0.389克。

2022年12月30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同時指控劉某某系多次販賣毒品,屬情節嚴重。2023年2月22日,某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劉某某提出上訴。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合成大麻素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成本很低,獲取容易,能產生強烈的興奮致幻效果。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國正式將整類合成大麻素物質列為毒品進行管制,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煙油、保健品等物品的行為均觸犯刑法。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利用「網絡+跑腿」的新型販運方式,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協同強化新型毒品的社會化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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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王某某販賣「藍精靈」案

【關鍵詞】

麻精藥品「藍精靈」 氟硝西泮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17時許,胡某某(另處)透過他人獲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賬號,並透過微信向王某某求購「藍精靈」(氟硝西泮片劑的俗稱,系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在微信聊天過程中,王某某針對胡某某提出的「如何才能上頭」告知了服用方法,並要求胡某某為了安全關閉手機號搜尋微信功能,最終與胡某某約定以一盒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當晚22時許,王某某透過微信向胡某某發送快遞寄件資訊。同年8月26日,胡某某收到從日本寄出的「藍精靈」一盒(已繳獲,共計100粒,凈重20.74克,檢出氟硝西泮成分)。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但否認主要的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販賣「藍精靈」氟硝西泮20余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連同涉案毒品一並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藍精靈」又叫氟硝西泮,有催眠、遺忘、鎮靜、抗焦慮、肌肉松弛和抗驚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遺忘的作用更顯著,與酒精作用後危害更大。近年來,「藍精靈」在酒吧等娛樂場所較為流行,青少年群體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標。本案是一起境內交易,境外寄遞銷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據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進行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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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販賣阿莫達非尼案

【關鍵詞】

阿莫達非尼 莫達非尼 主觀明知 認定標準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阿某某為牟利,在明知莫達非尼系中國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夥同他人透過寄遞方式多次從印度走私入境阿莫達非尼、莫達非尼片劑,儲存於其在遼寧省盤錦市的店鋪內,並透過境內外微信、支付寶、WhatsApp等網絡社交平台及支付平台招攬買家,將上述走私入境的片劑出售給陳某某(已判刑)、劉某某(另行處理)等人,繼而陳某某再溢價出售給吳某(已判刑)等人,並從印度或由被告人阿某某從遼寧省盤錦市,將上述片劑透過寄遞方式交付給買家。此外,被告人阿某某利用其微信帳號、支付寶帳號及其中國銀行帳戶,收取毒資並轉賬至境外。至案發,被告人阿某某等人走私、販賣含有莫達非尼成分的片劑共計3,000余片。

2023年6月16日,被告人阿某某在遼寧省盤錦市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在其經營的店鋪內查獲11盒阿莫達非尼片劑。經稱重和鑒定,該11盒550片片劑重量共計147.72克,均檢出莫達非尼成分。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夥同他人,多次走私並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含有莫達非尼成分的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阿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二部及含有莫達非尼成分的片劑,均予以沒收;未結束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阿莫達非尼是一種白色固體化學品,臨床上主要用於治療白天睡眠過多的發作性睡病、抑郁癥患者、特發性嗜睡或發作性睡眠癥,屬於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本案阿某某販賣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毒品,而是受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定管制的、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阿某某明知阿莫達非尼、莫達非尼屬於中國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大量走私販賣並從中牟利,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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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張某購買「催情藥」案

【關鍵詞】

γ-羥丁酸 催情藥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張某透過網絡以人民幣72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了一瓶「催情藥」,所購液體透過快遞從馬來西亞直接郵寄至上海市某區。2022年8月21日,被告人張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住處抓獲並查獲上述液體。經稱量,被告人張某購買的液體凈重17.77克。經鑒定,該瓶液體中檢出γ-羥丁酸成分。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偽報方式從境外將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類藥品γ-羥丁酸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γ-羥丁酸(GHB)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對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中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因其無色無味並會導致暫時性記憶喪失、惡心、嘔吐等癥狀,經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藥品或迷奸藥物。近年來,γ-羥丁酸常被混入飲料中進行使用,使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吸毒。提醒廣大群眾,在酒吧、KTV等娛樂場所,一定保持高度警惕,看好自己的飲料和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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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馬多導致精神活性物質精神病性障礙的戒毒人員處置案

【關鍵詞】

曲馬多 精神活性物質精神病性障礙

【基本案情】

戒毒人員孫某,女,2021年被公安機關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自訴2013年前因減肥需求從藥房購買曲馬多,間斷吸食冰毒。曲馬多初始服用劑量為2-3粒/次,每日3次,為追求更強烈的減肥效果,逐漸加量至7-8粒/次,每日3-4次,停服或遲服時會出現不自主想念、疲憊感、精神萎靡、情緒易怒、煩躁、專註力下降、記憶力下降等癥狀。

孫某自述戒治期間心情煩躁、睡眠欠佳,曾因腰部不適,以需要臥床、開空調等瑣碎小事多次與民警發生沖突。2021年某月,孫某因情緒差、睡眠差,伴周身不適至青東醫院就診,戒毒治療科醫生透過問診、精神癥狀評估以及日常戒治生活評分等,診斷為多種藥物和特種精神活性物質精神病性障礙。根據精神疾病分級標準,評定孫某在治療初期,風險等級為1級,隨著精神癥狀加重及矛盾沖突加大,醫師在綜合考慮後,將風險等級提升至2級,量身制定治療方案。經過治療,孫某可正常對話,逐步適應所內戒治生活,風險等級下降至0級。

【矯治過程】

(一)藥物治療。戒毒治療科首次接診後,定風險等級為1級,結合孫某病情及診斷,予以氟西汀片10mg qd調節情緒、阿普唑侖片0.8mg qn助眠治療。每兩周透過電話或入所巡診,了解其藥物不良反應,跟蹤其精神癥狀變化。而後,孫某風險等級提升至2級,醫師加大巡診頻次,調整藥物,加用丙戊酸納緩釋片0.5g qd穩定情緒、奧氮平片5mg qd鎮靜、酒石酸唑吡坦片10mg qn助眠。因孫某不配合服務藥物,治療效果欠佳。為進一步觀察並掌握病情、給予及時有效治療,遂收入青東醫院病房。入院後經三大常規、生化、腹部B超、心電圖、胸片等檢查,結果基本正常。繼續予以丙戊酸納緩釋片0.5g qd、奧氮平片5mg qd、阿普唑侖片0.8mg qn聯合用藥。

(二)保護性約束措施。孫某收入病房後,情緒易怒、煩躁,反復提出不合理要求、不配合戒治管理,辱罵病房民警,並與其它住院戒毒人員發生言語沖突,有傷人意圖和絕食傾向。考慮孫某可能發生自傷自殘和傷害他人的情況,遂對其實施保護性約束措施。期間,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定,每日不少於3次查房,密切關註孫某身體健康情況,確保其四肢末梢迴圈正常,未出現皮膚破損及皮下出血,神誌清醒,血壓、心率、呼吸、飲食、二便等均正常。同時,密切關註孫某情緒和行為變化,逐步取得其信任。

(三)心理疏導。孫某自述戒治生活很不順心,認為民警與其他戒毒人員經常故意針對她,與民警及其他戒毒人員多次產生沖突,揚言已經忍受很久,準備鬧事。科室高度重視,透過巡診、電話等方式,與孫某及其責任民警多次溝通,了解孫某產生情緒的內在原因、外部影響因素以及需求。經溝通,大隊民警在管理上一視同仁,不存在故意刁難現象。孫某產生這類情緒的原因在於,長期過量吸食曲馬多,產生偏執、狂躁等精神癥狀,無法與人正常交流,將生活中的一些細枝末節擴大化,存在被害妄想;對吸食精神類藥物成癮危害性認識不夠,認為自己並未違法,不應「關」進場所,且與以往生活水平相差較大,無法適應戒治生活,尋求發泄口;希望透過類似的沖突事件,在日常戒治生活中獲得特殊照顧等「小福利」。透過與孫某建立治療關系、共情、傾聽、指導等方式,在取得其信任的基礎上,循序漸進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辨識負性思維,矯正不當行為,使其明白民警及醫生的責任和目的是幫助其戒除「藥癮」,改善身體狀況,確保其回歸社會後能融入正常生活。

【典型意義】

曲馬多(Tramadol)是一種非麻醉類中樞鎮痛藥,屬於阿片受體激動劑。由於其成癮性低、鎮痛時間長、副作用小等優點,被長期廣泛套用於中重度急慢性疼痛。1992年,中國將其作為非管制、非處方鎮痛藥用於臨床,後相繼報告多個曲馬多濫用事件。2008年1月1日,中國將其列為Ⅱ類精神藥物管制,曲馬多藥物濫用現象得到一定控制,但是其非法買賣途徑多、吸食人口數量大、長期過量服用後產生精神癥狀嚴重,儼然已經成為了一種危害性極大的精神藥物。目前,場所內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質以及其它精神藥物的戒毒人員數量較少,在治療經驗方面較為欠缺。作為成立不久的戒毒治療科,要發揮醫院和科室優勢,積極探索新精神活性物質以及其它精神藥物的本質,熟悉其成癮機制及危害;對吸食該類物質成癮的戒毒人員,能夠提供科學、有效的治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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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大學生楊某某吸食曲馬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曲馬多 在校大學生 麻精藥品

【基本案情】

申請人楊某某系大學在校學生,2021年1月11日,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將涉嫌吸毒的申請人予以傳喚並進行調查詢問。被申請人經調查查明,申請人於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在本市某區某大學城某寢室,以口服方式吸食復方曲馬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在申請人頭發中檢出曲馬多成分。同年1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於上述時間上述地址,犯有吸毒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隨提起行政復議。

經復議機關認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犯有吸毒的違法行為,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復議過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申請人服用復方曲馬多的行為是否構成吸食毒品行為。申請人稱,復方曲馬多並不屬於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是精神藥品,也不具有成癮性,依法不能認定為毒品。申請人系因長年生理疼痛,在不知情、被誘騙的情況下,誤食了室友給的復方曲馬多片,並且其在後續痛經的治療中,醫生也開具了曲馬多類藥物。

經審查,本案中申請人服用的復方曲馬多雖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中的精神類藥品,但其主要成分鹽酸曲馬多系該文中所列明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曲馬多的鹽類形態。以吸食曲馬多為目的而濫用復方曲馬多的行為實質構成吸食毒品行為。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自述系基於緩解不開心及好奇的原因,從案外人趙某某處先後四次購買復方曲馬多服用,每次超量服用,足以證明其主動吸食曲馬多的主觀故意。申請人送出了有痛經病史以及其被查處後以痛經為由至門診開具鹽酸曲馬多緩釋片的證據材料,但相應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攝入復方曲馬多系基於正常醫治需要,且申請人所述其在宿舍吸食復方曲馬多的時間同其送出的有關痛經的微信聊天記錄所表明的痛經時間存在明顯不一致之處,難以認定申請人吸食復方曲馬多系正常醫治需要。故復議機關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具有透過吸食復方曲馬多而攝入曲馬多以尋求快感的主動吸食毒品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大學在校學生吸食曲馬多復方制劑的典型案例。曲馬多復方制劑的主要成分為鹽酸曲馬多,這是一種中樞性鎮痛藥,濫用可導致成癮。本案審查期間,中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尚未將曲馬多復方制劑明確列入其中,故申請人服用復方曲馬多的行為是否構成吸食毒品行為,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所在。隨著2023年4月14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釋出【關於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該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曲馬多復方制劑已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該舉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馬多復方制劑從醫療渠道非法流入市場,促進安全規範使用。由於青少年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吸食麻精藥品不僅會對其身體器官造成嚴重損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賴,嚴重影響其健康成長。本案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要對藥品成癮性提高警惕,要正確區分藥品和毒品的內容,增強辨別能力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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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區戒毒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思諾思」 酒石酸唑此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經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下屬某派出所對由申請人胡某吸毒一案進行核查並予以受案登記。同日民警傳喚申請人至某派出所進行詢問,經查,申請人於2022年6月在沒有正規醫院治療處方單情況下,在本市某區某路某弄內服用「思諾思」進行吸毒。經被申請人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的毛發、尿樣進行檢測,其被采集的頭發距根部3cm段中檢出唑此坦成分,尿液中未檢出唑吡坦成分。又經上海康平醫院認定,申請人存在服用唑吡坦成分成癮。2022年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對申請人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三年的決定並於同日向其送達。現申請人不服,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對申請人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三年的決定。

【復議過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過量服用「思諾思」藥品是否可構成吸毒違法行為。申請人認為其經醫院診斷後服用「思諾思」,尿液檢驗中並沒有檢測出藥物成分,不存在成癮依賴。如認定其成癮,會使其後續不敢服用此類藥物,對其生活和健康造成困擾。對此復議機關認為,第一,「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屬於國家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非法濫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可構成吸毒違法行為,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辦案階段和申請行政復議過程中均未能提供既往病史和就診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其觀點。第二,即使申請人尿液中未檢出唑吡坦成分,透過毛發進行檢測同樣合法有效。第三,如果申請人透過合法正規途徑就醫,可以有效避免相關顧慮。故申請人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典型意義】

「思諾思」含有的唑吡坦成分屬於國家管控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用於治療偶發性、暫時性和慢性失眠癥,長期濫用會導致用藥依賴、意識損傷,甚至肝、腎功能不全等嚴重後果,其非法販賣和使用行為均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和懲處。對於此類兼具藥品與毒品雙重特性的藥物,區分「違法」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合理的醫療目的進行使用。對於廣大青少年和失眠患者而言,應當在樹立「禁毒」觀念的同時,透過正規醫療途徑獲取藥物並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服用。非經合法途徑獲取藥物的行為,不僅可能給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損害,同樣也會觸碰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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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