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礦業界】
「非法采礦案爭議大、專業性強且多學科交叉,需要專業礦業律師和不同專業的專家及機構跨界密切合作,科學準確界定非法采礦罪,才能嚴厲和精準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切實維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1月17日,在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主辦的第三屆中國礦業律師30人論壇暨非法采礦案實務成果交流會上,針對當前非法采礦案件正在人為擴大化現狀,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表示。
作為礦業領域涉刑第一罪,非法采礦罪多年來一直備受關註,尤其隨著近年來非法采礦罪呈現出的多發、高發態勢, 如何準確界定非法采礦罪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而礦產品價值作為判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的關鍵指標,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將直接決定非法采礦案的走向。 在此之前的2024年10月22日,自然資源部下發了關於公開征求【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的公告,現已完成征求意見,近日將釋出實施。
「在非法采礦案頻發和礦業政策及礦業標準不斷調整的今天,上述意見的出台恰逢其時,對規範非法采礦礦產資源價值認定、科學界定非法采礦罪、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曹旭升分析說。
非法采礦罪呈現高發態勢
非法采礦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特許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特許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多年以來,非法采礦活動猶如一顆「毒瘤」,不斷吞噬著正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的機體。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礦產資源供需關系緊張和價格的逐漸上漲,特別是砂石價格的暴漲,非法采礦現象有所增加,已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
「礦產品價格的上漲,導致非法牟利的采礦現象在全國各地屢禁不止,與此同時,司法機關也在不斷加大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力度,礦產資源監管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緊密銜接。面對非法采礦的性質和情節,湧現出大量罪與非罪,以及與采礦有關聯的其他犯罪案件,非法采礦罪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犯罪類別。」德恒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律師說。
為了嚴厲打擊非法采礦活動,早在2003年,最高法釋出了【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年,最高院、最高檢又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意見的解釋】。可以說,這些司法解釋的釋出,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活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樹欲靜而風不止。這些年來,國家及地方盡管陸續出台相關法律和政策、采取衛片執法等多種手段來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采礦活動,但非法采礦僵而不死,風頭一過又死灰復燃。加之這些年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專案增多,一些地方及相關企業或假借礦山生態修復或土地復墾治理為名,大行盜采礦產資源之實,或對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理解不深,在有意無意中闖了紅線,致使非法采礦活動明顯增加,從而導致非法采礦案件的數量居高不下。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1年,僅3年時間內,全國檢察機關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案件批準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訴10561件25649人。
2023年3月28日,自然資源部公開通報的25起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中,在未辦理采礦特許證的情況下,以設施農業、農業開發、工程施工、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等名義,實施的違法采礦的礦產違法案件就有12起。其中江蘇省盱眙縣孫某某等人以生豬養殖、農業產業園專案為名違法采礦案和江西省樂平市夏某某以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專案為名違法采礦案,均以非法采礦罪被判刑並處以罰金。
2023年4月13日,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公安部公布的10起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典型案例,前5起均為非法采礦案,涉及盜挖黑土、鐵礦石、砂石、鋁土礦等礦種。
而德恒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以「Alpha」為檢索工具,在案例庫中對近5年內(2019年1月1日-2023年9月5日)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刑事案件進行檢索,共整理出10092篇裁判文書,其中2019年和2020年非法采礦罪案例的數量較多,分別為3698起和4252起。
「2019年和2020年案件數量在高位一方面是由於2018年後旺盛的市場需求導致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違法犯罪日益猖獗。另一方面,國務院於2018年6月出台【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強調加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懲處力度,近年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面啟動,多個督察組分別對多省市開展督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打擊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作為落實‘兩統一’職責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發文表態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盜采礦產資源犯罪零容忍,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成為必然趨勢。」德恒律師事務所上述律師表示,正是由於上述供需、監管原因的結合,導致2019年及2020年非法采礦犯罪數量激增。而2021年案件數量呈現出巨大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公檢法機關經過持續從嚴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遏制非法采礦犯罪的成效已經初步顯現,另一方面不排除新冠疫情、環保關停等因素導致案件數量減少。但是目前看來,國家對非法采礦案件的打擊範圍仍呈現擴大化趨勢,此種下降仍具有外部性與暫時性。
值得註意的是, 非法采礦罪案件分布的地域特征十分明顯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非法采礦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山東、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廣東、河北等礦產資源大省,這9個省辦案量合計占全國的一半以上,其中山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931件。而據中國礦業報記者調研中了解到的資訊是, 這些省份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專案比較多,又恰逢砂石骨料價格大幅上揚,一些專案在實施中出現了超設計超規劃施工和采礦現象,有的專案甚至借著生態修復之名行盜采礦產資源之實並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通報。
非法采礦罪擴大化趨勢當警惕
非法采礦活動,不僅浪費和破壞了礦產資源,還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多年來,國家相關部門一直堅持高壓態勢,采取「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非法采礦活動,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開了一批典型案例,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礦行為。但同時,在法律界人士看來, 一些涉嫌非法采礦的案件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也存在爭議,合法與非法、礦與非礦、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爭議較大,亟待進一步厘清。
「非法采礦通常有九大情形,包括無證開采、有探礦權進行開采、有采礦權越層開采、有采礦權越界開采、進入他人礦區開采、對保護性開采礦種擅自開采、在未批準礦區擅自開采、行政機關原因導致的開采、開展各種工程施工專案導致開采等。」曹旭升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 非法采礦罪是專業性要求極高的涉礦高發犯罪。但目前各地司法機關對非法采礦行為理解和把握不一,有時會將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甚至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不認為是非法采礦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且各地同案不同判現象較多,非法采礦案件有打擊範圍擴大化趨勢,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於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實施。 譬如由於司法解釋將立案金額確定為10萬元至30萬元,這就導致單價高的礦種輕易被入罪,如金礦開采過程中,在礦區邊緣偶遇顆粒金或高品位金礦脈,不小心多采幾十公分厚的礦石就會涉嫌犯罪。
曹旭升律師認為,非法采礦罪擴大化現象的具體表現為:一是將按備案勘查方案進行洞探、井探、槽探等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二是將按備案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三是將按備案設計要求施工的各種建設工程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如修路、建房、建廠、挖基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態修復、固廢利用、煤礦滅火工程等;四是將雖在礦區範圍內開采但超出備案登記儲量或備案登記礦種的開采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五是將采礦特許證換證、延續期間在礦區範圍內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六是將超過行政特許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七是將行政機關特許開采但未頒發采礦特許證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而對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程式不規範、調查核算技術不科學等問題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法采礦罪的擴大化或縮小化,使原本構不成非法采礦罪的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輕易逃脫法律的制裁。
「非法采礦案件的人為擴大化,不利於實事求是原則,不利於礦業行業的可持續高質素發展,更不利於切實保障中國的礦產資源安全。 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需解決三個核心問題。 」曹旭升分析說。
一是礦產資源如何定義。 按已有法律規定,礦產資源且由三個條件構成,即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如果不是自然形成的物質,則不屬自然資源,更不屬礦產資源。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然而,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礦產資源的認定卻突破了上述定義。比如:陜西蒲城縣將一個資源整合礦在礦建過程中形成的工程煤認定為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四川資中縣將達不到工業品位、達不到最小可采厚度、達不到剝采比要求的灰巖、泥巖、頁巖巖層統一認定為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河北曲周縣將沒有圈定礦體、沒有區分礦與非礦、沒有區分此礦與彼礦、沒有區分人為開采的還是自然塌落的碎石,全部認定為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甚至將外購鐵礦石生產的鐵精粉,缺少科學常識地認定為由灰巖生產。
「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各地對礦產資源的認定並沒有嚴格按照勘查規範總則和相應礦種的勘查規範分則進行取樣、化驗、圈定礦體、經濟評價、估算資源量、可研,這導致非礦被認定為礦,此礦被認定為彼礦,劣礦被認定為好礦,他人非法開采的礦被認定為礦業權人非法開采的礦,從而導致非法采礦的基本事實認定錯誤,進而導致非法采礦案人為擴大化,甚至還導致冤假錯案率攀升。」曹旭升說認為, 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是因為各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礦產資源缺少統一的專業認識。 雖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對礦產資源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但該定義在專業技術方面如何把握和量化、在實操方面如何理解和界定,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二是礦與非礦、此礦與彼礦、好礦與劣礦如何認定問題。 礦與非礦是非法采礦案的核心事實,如果采的不是礦,則不構成非法采礦。對「礦」與「非礦」的認定,必須嚴格依據【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GB/T 13908)【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範】(GB/T 33444)和【固體礦產勘查采樣規範】(DZ/T 0429)等國家標準作出判斷。同時,每個礦種都有相應的工業指標、開采技術要求等,應嚴格根據相應礦種的工業指標和開采技術要求等評價此礦與彼礦,絕不能把低於工業指標和開采技術條件將不是礦的巖石認定為此礦,更不能將符合此礦要求的此礦認定為彼礦。 如果不能正確認定此礦與彼礦,相當於指鹿為馬,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在分清此礦與彼礦之前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能違背疑罪從無原則,將不應當定罪的案件認定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此外,不同品位的同一礦種礦石,用途不同、單價也不同。不能將好礦認定成劣礦,更不能將劣礦認定成好礦。不同品相的同一種礦,都有好劣之分。應當嚴格按照不同礦種的評價標準,對不同品位的礦進行分級認定。1克/噸與10克/噸的金礦石單價懸殊,工業品位寶石與藝術品位寶石單價天壤之別。因此, 好礦與劣礦的認定,關乎罪與非罪,更關乎罪輕與罪重。應當嚴格按照相應礦種的具體認定標準,區分不同品位,嚴格認定好礦與劣礦。
三是認定礦產品數量參照什麽標準的問題。 正在實施的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將固體礦產資源勘查階段調整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而普查階段和詳查階段的資源量達不到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原則,不能作為認定礦產品數量的依據。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原則考慮,非法采礦案件在查明資源量時應當達到勘探階段;從確實充分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角度考慮,普查階段和詳查階段不能作為查明非法采礦案件資源量的依據。推斷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達不到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原則,不能作為查明非法采礦案件資源量的依據。
此外,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未取得采礦特許證」的情形做出了列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有爭議的情形,這也直接決定了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例如采礦權承包、采礦特許證到期未延續、超層越界開采等是否屬於「未取得采礦特許證」,在一些非法采礦案件中還有待於進一步商榷。
「實踐中,很多超層越界開采都是因為在後續實際礦產開采過程中,由於井下地質條件特殊(例如,煤層走向存在傾斜角度等),發生了核定標高範圍與批復可采煤層不完全相符合的‘超層越界開采’情形。此時,就很難完全按照核定標高開采,只能根據煤層賦存等實際情況進行開采,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外事件的性質,只需要履行彌補相關特許證批準手續的義務即可,不需要刑法介入。」德恒律師事務所的有關律師分析說。
辦理非法采礦案件要慎之又慎
非法采礦案件是一種專業性很強又涉及多個學科的刑事犯罪案件,如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精準起訴、審理和判決顯得至關重要。
而礦產品價值作為礦產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重要環節和判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的關鍵性指標,更是重中之重。
早在2005年,為銜接細化司法解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工作,原國土資源部就印發了【關於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式的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75號)。
今年10月22日,自然資源部在(國土資發〔2005〕175號)基礎上,又結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和【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
據了解,【認定辦法】主要用以規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價值認定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認定管轄、認定規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管理、有關規定6個部份,對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等基本概念作了進一步厘清,結合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工作管轄的範圍,對如何進行認定明確了相關規則,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管理的組織架構和認定程式作了規定,對編制要求、責任劃定、工作回避、違規處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技術指南】則主要用以規範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編制工作,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工作方法兩大部份,並附有調查核算報告編寫提綱。【技術指南】對編制調查核算報告采用的工作方法,如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價值計算、報告編制等進行了規定,並對如何計算礦產資源數量、取得礦產資源價格提出了要求。調查核算報告編寫提綱,對報告名稱、封面、扉頁及目錄,正文提綱及附圖、附表、附件提出了相關要求。
「【認定辦法】的主要變化是豐富了相關內容、減輕了辦案單位負擔、明確了認定規則、提出了相關要求。」 自然資源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說。
對如何辦理非法采礦案,相關法律專家也是智者見智。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表示, 辦理礦業案件,首先要對案件本身有深刻認識,既要講究策略,又要講究技巧。 在不同的階段運用不同的戰術,做到證據為王,事實確鑿,專業支撐。
曹旭升認為, 由於非法采礦案件專業性比較強,必須透過創新性的智庫型跨界合作,實作立體綜合辯護,解決傳統辯護方式說不清道不明、難溝通沒人聽、力度小效果差的痛點。
「在四川內江的一個非法采礦案件中,團隊帶領專家對涉案現場進行踏勘考察,依靠發現的地質證據,從專業角度成功證實了指控區域根本沒有礦層,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曹旭升進一步舉例說,對河北某采礦點測量及檢測發現,相關檢測報告「動用資源量估算錯誤」「礦種鑒定依據不足」「報告結論不合理、不客觀」;在福建省三明市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件中,團隊透過邀請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踏勘,充分說明了礦業事實真相,後續透過多方努力,促成公訴機關撤回了起訴。
如何加強礦業專業化培訓,增強社會公眾尤其是司法機關對礦業的認知也是一個關鍵。 相關礦業律師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不同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鑒定機構、辦案人員,對非法采礦罪的證明標準理解和把握不一、對礦與非礦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對合法與非法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導致裁判尺度不一。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3年)】介紹, 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為加快推進環境司法隊伍建設現代化,建立了環境司法培訓常態化機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的「外腦」作用,提升環境司法隊伍專業化能力。 各級司法機關聚焦環境資源新領域、新類別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充分利用環境司法研討會和實踐教學基地等平台,促進環境資源司法基礎理論與司法實務產生「化學反應」,共同推進環境司法工作高質素發展。
專家們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還建議, 行政機關加強礦業專業化培訓,聘請探礦、選礦、采礦、冶煉、評估、儲量評審、測繪、礦法等方面的專家作為專家委員會成員,在認定非法采礦時對有爭議的專業性問題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建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處理難以界定的專業性問題時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聽取專家證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的意見。建議各地遴選既懂礦又懂法的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涉礦案件的審理,從礦業專業角度準確查明涉礦事實。
原標題:【非法采礦罪不能太任性!國家出手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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