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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起施行!新版昆明地鐵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公布

2024-12-05社會

為保障昆明市城市軌域交通乘客生命財產安全和軌域交通營運安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軌域交通安全檢育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昆明市公安局釋出【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公布昆明市城市軌域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通告】( 昆公規〔2024〕2號)。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新增禁止攜帶「電動代步工具」、提高移動充電器材額定能量上限等,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公布〈昆明市城市軌域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通告】(昆公規〔2019〕2號)同時廢止。

以軌域交通執行安全為目的 新增禁止攜帶「電動代步工具」相關內容

依據【昆明市消防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建築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由於地鐵站屬於建築內的公共區域,按規定不能停放電動車,且「電動代步工具」車體大部份為易燃材料,電池一旦起火,在地鐵站及車廂狹窄封閉空間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安全隱患較大。經過調研,目前北京、武漢、廣州、青島、濟南、成都等18個開通軌域交通的城市已對「電動代步工具」進入地鐵站等相關區域作出禁止性規定。

因此,本次修改在禁止攜帶物品的「其他危害軌域交通執行安全的物品類」中重點增加了「以電能為驅動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折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但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的內容。

以便民利民為目標 提高移動充電器材額定能量上限

為適應群眾對個人移動充電器材額定能量不斷增長的需求,在兼顧軌域營運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較大振幅地提高了其額定能量上限和個人攜帶數量,較之前更大程度滿足了群眾的日常出行需求,以下為修改內容:

標識完整清晰的鋰電池或含有鋰電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於充電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等)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單品額定能量小於10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5個。

(2)單品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16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2個。未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計算。

以統一標準為基礎 細化可攜帶酒類飲品的數量及規格

為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鐵出行時可以攜帶的酒類飲品數量和規格,同時便於安檢人員規範進行安全檢查,將原【通告】酒類飲品相關內容最佳化表述如下:

(1)包裝酒類飲品:原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小於40%(含)的,每人限量攜帶6000毫升(含);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40%的,每人限量攜帶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廠實際標識容量為準。

(2)散裝酒類飲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裝載的,包含容器質素在內每人限量攜帶兩千克(含)。

市民:支持本次修訂內容

4日下午,記者來到梁家河地鐵站,進站口A口立著一張海報,上面清楚地寫著本次修訂的內容,並配有圖片。安檢人員介紹,16日起,折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就不能帶上地鐵。對於修訂內容,許多市民都表示支持。

正在等車的付女士說,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都需要充電,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尤其是地鐵內乘客較多,禁止帶上地鐵是為大家的安全考慮,她支持。「此前我朋友因為充電寶容量超過標準,不能帶上地鐵,現在充電寶額定能量上限和個人攜帶數量增加,乘客充電的問題也能得到處理。」

「前幾天我乘坐地鐵就留意到新規了,我覺得挺好的。」市民李先生說,他經常乘坐地鐵,遇到過帶折疊電動車的乘客。「雖然這類車不占地方,如果不小心砸到別人或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針對充電寶這條很不錯,當今很多人出門都會帶充電寶,提高移動充電器材額定能量上限,對大家出行更方便。」

昆明市城市軌域交通

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一、禁止攜帶物品

(一)槍支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鋼珠槍、自制槍、消防滅火槍、射釘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 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5. 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易燃易爆物品類

1. 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乙醇)、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含)的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等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及其專用容器。

2.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及其專用容器。充有氣體的氣球禁止攜帶。

3. 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菲林)、油紙及其制品等。

5. 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粉劑)、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三)爆炸物品類

1.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及含有炸藥的成品、半成品裝置等。

2.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3.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類

1. 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定的尺寸規格限制要求的各種刀具)。

2. 其他器具:警用棍棒、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弩、弩箭、內建動力的鉆和鋸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五)腐蝕性物品類

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註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六)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

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棄物、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常見的如:流感病毒、腸道病毒、炭疽桿菌等。

(七)毒害性物品類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註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農村部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常見的如: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八)放射性物品類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九)其他危害軌域交通執行安全的物品類

1. 以電能為驅動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折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但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

2. 單品額定能量大於160Wh或標識不清、不能確定能量值的鋰電池或含有上述鋰電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於充電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等)。

3. 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 可能幹擾列車訊號的強磁化物。

5. 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限制攜帶物品

(一)易造成嚴重傷害的民用生活生產工具類

1. 包含但不限於金屬、陶瓷等材質的裁紙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日用刀具或者雕刻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單品刀刃部份不超過10厘米(含),並且在包裝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情況下,每人限量攜帶1把。

2. 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鉆子、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等生產工具,單品全長不超過25厘米(含),並且在包裝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情況下,每人限量攜帶3把(根)。

3. 球棒、木棍等棍狀物品,單品全長不超過50厘米(含)並且直徑不超過6厘米(含)的,每人限量攜帶3根。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活用品類

1. 標識完整清晰的鋰電池或含有鋰電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於充電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等),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單品額定能量小於10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5個。

(2)單品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16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2個。

未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計算。

2. 酒類飲品

(1)包裝酒類飲品:原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小於40%(含)的,每人限量攜帶6000毫升(含);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40%的,每人限量攜帶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廠實際標識容量為準。

(2)散裝酒類飲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裝載的,包含容器質素在內每人限量攜帶2千克(含)。

3. 其他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活用品類

(1)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摩絲、發膠、染發劑、車用柏油清洗劑、化油器清洗劑等用自噴壓力槽包裝的, 每人限量攜帶單品容量不得超過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計容量不得超過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廠實際標識容量為準。

(2)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劑、衣領凈等易燃液體,每人限量攜帶單品容量不得超過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計容量不得超過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廠實際標識容量為準。

4.普通打火機:每人限量攜帶2個(含)。

5.安全火柴:每人限量攜帶2小盒(含)。

來源:都市時報

全媒體記者:楊文爽

編輯:賀靖

稽核:段寅彬

二審:鐘玲

終審: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