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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合法嗎?最高法釋出新司法解釋

2024-08-24社會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8月21日,最高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明確對於「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陳宜芳稱,【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

陳宜芳介紹,【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同時,【解釋】還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針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解釋】也予以規制。【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後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陳宜芳還介紹,【解釋】對於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予以懲治。【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