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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如何看待此建議?將會產生什麽影響?

2023-03-06寵物

身邊事:過年期間,一個五六歲的男童在爺爺奶奶家時,被鄰居的狗啃咬,縫了200百多針,用給他做手術的醫生朋友話講:全身沒有一處好皮肉。更可怕的是狂犬病漫長的潛伏期,相當於一個定時炸彈。

所以,對於這個建議,個人認為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單單針對犬只,畢竟現在五花八門的寵物多的是,而是要囊括所有的是人為飼養動物。

不過在立法層面上,而這不是簡單的寫入刑法修正案,恐怕要新設一個罪名。

雖然有人說寵物傷人,主人有時都不在場,算不上故意,甚至夠不上過失。如果貿然入罪,違背刑法的謙抑性!

但刑法謙抑性的前提是,有其他的制度能夠對直接關系民眾重要生活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當前中國的現實情況是,雖然有諸多關於動物飼養的法律法規,但是不遵守法律規定的現象卻仍然比比皆是,傷人動物的主人受到處理的情況極為少見。「狗患背後是對生命和法律的漠視」,而漠視生命與法律的更深層次原因則是由於這些法律法規沒有足夠的威懾力,不遵守這些法律法規的人並不會因此而付出多大的代價。因為,不論是在人們長期以來所形成的固有觀念上,還是在實實在在的現實生活中,動物傷人一般都很難與犯罪產生關聯。即便有人因為動物傷人問題而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那也只是極其偶然的個別現象。如果破壞法律規範之人,法律規範沒有適時加以做任何反應,則法律規範將無以繼續維持其威信。所以,沒有「牙齒」的「無盾立法」不僅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相反,還可能會損害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與有效性,使得那些企圖「以身試法」之人把它當作「兒戲」。要解決動物傷人問題,要使相關的前置規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關鍵在於為這些法律法規設定有足夠威懾力的法律後盾。

最後還需看到,除了能夠增強前置規範的威懾力,從而有利於前置規範的落實之外,將危險動物傷人案件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還將有利於解決民事判決中受害方舉證難的問題。進入刑事領域之後,對於動物傷人案件舉證工作將主要由公安機關完成。相對於普通的公民而言,公安機關當然具有更為強大的證據搜集能力,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動物傷人案件中民事賠償問題的落實。由此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受害人在遭受重大人身傷害之後卻無錢醫治的現實困境。

鑒於此,我們認為,結合相關法學專家的研究,可以增設「危險動物管理不當罪」,所保護的法益設定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具體法條可以表述為:

「危險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動物管理法規,致使動物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管制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