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標題比較有誤導傾向:
並不是領導不讓請 產假 ,而是不讓請 長期病假 。
產假,在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啊,不少於90天、9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如今5個月,和這個15天差距過大啊。
個人觀點:
1、產假是產假,病假是病假,不要混為一談;
2、根據法律法規,領導不同意以待產為理由,休長期病假,是合情合理合法,完全正確的做法;
3、病假,需要有證明檔,得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之類的;
4、如果確實身體不適,離家太遠,無法工作,可以考慮辭掉工作,以身體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