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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 被公司辭退 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2022-02-11親子

其實勞動糾紛看似簡單,很多細節還是不能忽略的。

能獲得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自己沒有存在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九條中所規定的情況。

比如說 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或者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等。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約(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約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第三十九條的內容都不存在,單位在沒有合法的理由的前提下,直接將處於孕期的女性勞動者辭退,那麽依法勞動者是可以去主張賠償金2N的,也就是兩倍的經濟補償。

當然了,也可以在仲裁中主張辭退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不過我的建議還是先去找履行勞動合約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並撥打12333投訴舉報,如果還是達不到效果然後再去走仲裁。

正如我一直強調的都是用最低成本來維權。

如果可以不借助仲裁的方式解決最好,並不是說仲裁不好,仲裁基本上是勞動者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用。

其他的細節建議關註並參考我的專欄職法團裏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