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廣東清遠佛岡法院了解到一則案件:
2022年1月, 原告以正常市場交易價格88萬元購買了被告的房屋 ,同年9月,原告搬入該房屋。
2023年12月,原告從鄰居口中得知, 被告的前妻曾在該房屋服毒自殺。 原告和其家人向被告了解,得知被告的前妻曾2018年在該房屋服毒自殺的事實後, 產生睡眠障礙並經醫院確診。 後原告和家人搬離該房屋,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退還購房款但遭到拒絕。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撤銷房屋買賣合約,退還購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
佛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向原告如實披露案涉房屋內發生過其前妻服毒身亡事件,主張該事件在當時已報警,警察和醫生均到場處置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存在故意隱瞞行為, 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在房屋交易時主動告知原告。 而被告前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影響原告的購房意願和決策, 被告沒有盡到主動告知義務故意隱瞞,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案涉房屋, 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 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約,並退還全額購房款和賠償原告在購買案涉房屋時產生的相應費用。 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清遠中院,清遠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房屋買賣屬於生活中重大事項交易,賣方對與房屋有關的資訊,特別是對合約訂立與否或合約訂立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應當如實向買方披露,這是作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約相對人應盡的義務。而本案中,被告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卻在交易過程中並未如實披露。購房者原告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後得知,因被告的隱瞞行為和受傳統觀念及民間習俗的影響,使得其心理產生不適。因此可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原告有權撤銷該交易。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