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4年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以高質素立法推動高質素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湖南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從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適應改革需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傾向,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透過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等形式,發揮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務實管用,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三、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提出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透過多種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並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委員會建議、主任會議決定,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份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地方性法規廢止案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可以由法制委員會建議、主任會議決定,交付表決。」
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參與旁聽的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規案的意見和建議。」
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因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一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一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七、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透過。」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在「省人民政府」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九、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修改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
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進行指導,征求法制委員會、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審查報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相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工作進行聯系和指導。」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將第二款中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修改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
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等要求,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研究基地,聘請立法咨詢專家,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十四、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根據內容的不同,主要采用條例、實施辦法、若幹規定、決定等名稱:
「(一)條例,適用於對某事項國家尚未專門立法或者雖有國家專門立法但主要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作全面、系統規範的自主性地方性法規;
「(二)實施辦法,適用於對國家專門立法作比較全面、具體規範的實施性地方性法規;
「(三)若幹規定,適用於在國家尚未專門立法情況下對某事項作專項規範或者針對國家專門立法的部份內容作細化規定的地方性法規;
「(四)決定,適用於按照立法程式作出的具有地方性法規性質的規範性檔。」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突出問題導向,主要采用‘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形式。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制地方立法技術規範,由主任會議透過後實施。」
十五、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透過的地方性法規,分別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釋出公告予以公布,於透過之日起七日內將法規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在【湖南日報】和湖南人大網全文刊載,並及時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刊載。」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機制,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宣傳、立法後評估、執法檢查等工作。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透過後,法規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法規實施工作方案,保障法規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實施滿二年的,法規實施機關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法規實施情況。」
十七、對部份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制定」修改為「制定、修改和廢止」。
(二)將第十七條中的「寄送」修改為「發給」。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群眾代表」修改為「群體代表」。
(四)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刊登」修改為「刊載」。
(五)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立法計劃」修改為「年度立法計劃」。
本決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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