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的時候資訊還沒這麽全。不過原回答的那幾個疑問或多或少有答案了。1.是雙方的綜合作用;2.自己的刀,大概率屬於故意了;3.官方已經表達了自己的態度,明確了事實,定罪量刑估計就依照故意傷害罪來了,子彈飛完了。
最後還是說一句,被懟臉拍其實也不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理由,也不是隨身帶刀的理由,那邊一不小心搭上了自己,只能說雙方都是輸家。[小情緒]
以下是原回答:
首先需要強調,在未有進一步的事實報道前,還是不能輕易定性。目前我也沒有搜到官方報道,問題連結相關內容也被刪除了,這就更需讓子彈再飛一會兒。
不過如果知情人所提供的資訊屬實,當街捅人、且捅人者還是派出所工作人員(不管是不是副所長,都是廣義上的公職人員)這些要素加起來,「知法犯法」這一表述也不算過分。
知情人透露,案發原因疑涉及被捅者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調解有關。被捅者不接受調解,惹怒了該工作人員。
但這件事情就還挺匪夷所思的:
一是,被捅者不接受調解為什麽會惹怒派出所的工作人員?
按理來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調解不是必經的程式。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否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換言之,就算當事人不接受調解也就不接受了,讓他們接著走下面的程式就行,雖然可能這樣這個案子可能會在辦案系統裏存在得比較久,但這會兒才是24年年初,應該也不至於為了追求結案率到如此地步。
該工作人員被惹怒的原因還可以再挖一挖,是考核指標體系給了過多壓力?還是調解時當事人有些不當言行?還是該工作人員一貫易怒?
惡性事件背後,往往成因比較復雜,也需要好好思考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二是,犯罪工具的「刀」從哪裏來的?
捅人用的刀可不是隨便能夠獲得的,起碼在派出所、尤其是在派出所的調解室是很難獲得的。我們單位內部連把小型水果刀都找不著,剪刀都是兒童用的那種鈍化剪刀。
所以,這個事故爆發的地點讓人覺得疑惑。
並且 「激情殺人」的可能性還有點小,因為不可能談著談著爆發言語沖突,然後旁邊擺著有把刀讓他捅人 。
如果是爆發沖突後,懷恨在心,獲得作案工具後,尾隨犯案,那麽妥妥的 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意圖。 具體還是要看其捅刺部位和行為意識。
但在實踐中,除開明顯的蓄意殺人外,大多是以故意傷害罪為底色,追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來算。(在此還是希望當事人能夠脫離危險,平平安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三是,這件事的敏感程度?
題目簡介中描述,26日下午,赤焰新聞就此事致電當地相關部門,玉田縣玉田鎮派出所以「不清楚」為由,未予正面回應;玉田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則表示不清楚案件進展;唐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回應稱 需要請示之後才能回答 。但截至發稿前,赤焰新聞未收到對方的答復。
一般來講,的確,這涉及到公職人員犯罪,確實對外口徑需要斟酌與統一,事發突然,沒有經歷嚴謹的事實認定不可輕易外宣,否則誰也不好斷定會產生怎樣的社會影響。
在目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倒也不用覺得是有什麽陰謀論,可以耐心地讓子彈再飛一會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