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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屬於強奸嗎?

2022-08-19新聞

也就在網絡上這個問題有爭議。

在圈內,基本已經形成共識。

1、正常婚姻關系內,不存在強奸。(一旦存在婚內強奸,那就存在更多的婚內強制猥褻,不見得就對女性友好)

2、雖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雙方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可以作為特殊情形,存在婚內強奸。

3、第三人強奸妻子,丈夫與第三人共謀的,構成強奸罪共犯。這是基於共同犯罪理論下的強奸罪,與一般理解上的「婚內強奸」不同。

4、婚記憶體在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侵犯人身的犯罪。所以作為強奸的手段,捆綁、毆打、侮辱,都可能構成犯罪,沒必要非要用強奸這個框來裝。

具體參考【刑事審判參考】第20號案例:白俊峰強奸案;以及第51號案例:王衛明強奸案。

白俊峰強奸案要旨: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誌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於不確定狀態,丈夫違背妻子的意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奸罪,與普通強奸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王衛明強奸案要旨: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否定強奸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