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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境內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跨省追蹤

2024-12-15新聞
本文轉自【北方新報】;
近日,內蒙古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支隊清水河大隊接到報警,轄區G18榮烏高速公路清水河段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當民警到達現場後肇事車輛已駛離事故地點。
事故現場掉落的車輛碎片
現場散落著破碎的黃色車輛碎片,民警判定肇事車輛為黃色重型半掛貨車,透過調取事故地點前後監控卡口照片,釘選車牌號為冀G*****的黃色重型半掛貨車。這輛車車頭部位有明顯破損,高度、大小與人體形狀相似。
事故地點前後車輛頭部對比
該車輛所有人武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透過分析車輛行駛軌跡,民警發現他可能逃往山西省、河北省一帶,立即組織人員追蹤,最終確定武某藏匿在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追逃民警將嫌疑人及其車輛釘選在一公裏範圍內,在屬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展開布控,防止嫌疑人逃跑,並試圖電話聯系該嫌疑人,但始終無人接聽。就在民警準備逐戶摸排時,該嫌疑人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後主動打來了電話,在得知民警已掌握其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最終,在8個多小時的努力下,於當日16時許成功將該名嫌疑人抓獲,經現場比對,事故地點車輛掉落碎片與該車輛吻合。目前,該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細節比對
抓獲現場
有關用詞的含義
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的正確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幫助。
肇事逃逸的後果
01
將承擔責任認定上的不利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駕駛人可能只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駕駛人就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02
行政及刑事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規定,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6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 下 拘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逃逸後罪責加 重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04
自己承擔賠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約】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份只能由車主自行掏腰包。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切莫心存僥幸肇事逃逸,
否則將面臨更加嚴厲的處罰!
內容來源:內蒙古交警、玉樹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