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新聞

警方通報協警銬走實習律師「對兩名輔警予以辭退」,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2024-02-03新聞

嗯,那這種新聞看了之後不是幽默而是害怕。

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遇見這種問題,但這個實習律師是作為伴郎的酒店了,並沒有表明他的身份,

所以說這個事兒最終可能還是會落在大眾的頭上,如果出現了這種暴力執法的情況還是很嚇人的。

如果我們看完就會發現就是執法作風太粗暴,然後沒有出示證件,也是違規使用警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為行政執法的特別法,專就人民警察執法作了特別規定,即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同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近日,一篇【要求查房人員出示警察證後,我被背銬至派出所】的文章引發關註。文章描述,1月30日,一名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的實習律師作為伴郎參加朋友婚禮,入住了山東菏澤一家酒店,當晚有「協警」查房,該實習律師要求查房人員出示證件被拒後,被用手銬強制帶走。據其講述,查房的原因是酒店存在登記不規範的問題,而他莫名其妙地被戴上手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