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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汙水排海為何不是日本「家務事」?

2021-04-24新聞

繼日本政府在未與國際社會特別是周邊國家充分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以海洋排放的方式處置逾125萬噸的福島核汙水後,4月2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日本福島核汙染水處置問題絕不是日本的「家務事」。

那麽,福島核汙水排海事件為何不是日本「家務事」?國際協商為何在其中扮演重要作用?

汙染擴散:影響國家極多,國際協商有必要

日本核汙水處置決定雖由日方單方面作出,計劃傾倒核汙水的地點也位於日本國內水域,但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範圍卻並非僅局限於日本本國。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4月14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由於洋流、量級、洄遊魚類等因素,日本核廢水排海將不可避免造成跨境影響。考慮到全球生態環境的整體性以及人類活動之間的關聯性,核汙水排海應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危害的事件,事關全球生態環境安全和各國人民生命健康。

大海不是廢水處理廠,也不是垃圾池。它是地球的重要組成部份,為人類生產生活提供了大量資源。因此,對核汙水的排海處置不應由日本一國來決定,而需要利益攸關國家共同進行協商。

國際法律:相關條約規定,國際協商是義務

「日本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核汙水處置方式決定的作出屬於其主權內事項。然而,主權國家並非可以為所欲為,必須要符合國際法的規範與要求。」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特聘教授、國際海洋法法庭原法官高之國告訴記者,日本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的締約國,需履行【公約】項下的具體義務。

【公約】第十二部份對主權國家涉及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提出各國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透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其中較多條款均對國際合作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要求。

根據【公約】要求,日本對於福島核汙水的相關處置,需對海洋環境可能的影響作出評價,並將評價報告發表或向主管國際組織送出,該組織應將上述報告提供給所有國家。此外日本還應與周邊國家或者將受其影響的國家、國際組織共同制定應急計劃,分享交換必要的情報、資料。

而北京理工大學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副院長、法學教授龔向前則認為,除去【公約】,其他實在法也對類似情形下主權國家進行國際協商的義務進行了規定。

例如根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第六條規定,日本有義務迅速響應受影響國家關於進一步協商的請求。而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份】第3.124條的規定,在可能造成跨界的公眾照射時,成員國必須確保輻射影響評價包括境外的相關地區,必須盡可能制定控制排放的要求,而且必須適時與受影響國家進行交流和磋商。

實際作用:避免暗箱操作,國際協商保效果

4月14日,俄羅斯外交部發言人紮哈羅娃釋出聲明表示,期待日本政府展現出應有的透明度,向有關國家通報自己可能構成放射性威脅的行動,並保持完全負責任的態度,采取相應的措施把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降到最低。

4月22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日方應秉持公開透明原則,確保國際社會尤其是日本周邊國家廣泛充分參與,在相關國際組織框架內進行科學評估,承擔起自身應盡的國際義務,以實際行動保護弓境、珍愛地球。

各國政府對於日本核汙水排海事件的主張,均是基於以國際協商促進全球生態環境保護這一出發點。而事實上,國際協商的確可以推進福島核汙水事件的有效解決,切實保護國際生態環境。

首先, 國際協商將極大推動相關資訊的公開透明。龔向前認為,現代國際法上國家知情權逐步獲得了認可,即當事國有權了解相關的資訊,並要求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履行透明度義務。日本核汙水排海決定作出前後相關資訊不透明的表現,將極大地損害核能發展的公眾信任基礎,造成公眾對海洋食品安全的焦慮,同時不排除引發國際訴訟程式的可能。應透過國際協商,由日本政府提供相關資訊,征詢鄰國的意見,協商解決存在的問題,避免可能的生態環境風險。

其次 ,國際協商對於環境影響評價方面也尤為關鍵。高之國表示,日本核汙水排海涉及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眾多領域,單一國家或組織並不能對核汙水處置行為帶來的後果作出全面、準確的評價。「從整個事件來看,僅由日本單方面判斷其排放決定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遠遠不夠,國際協商能夠更好地對處置方式帶來的後果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使得核汙水處置問題得到妥當解決。」龔向前介紹道。

高之國強調,此次事件以國際協商的方式開展合作,可以維護各國國家利益,推動國際海洋治理,助推海洋命運共同體的構建。「中國也應積極應對日本核汙水排海事件,為事件的解決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

(溫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