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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分析法學派標誌著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出現?

2020-04-19知識

這是一個好問題。

但嚴格的說,應該是「早期分析法學」(我補充在了問題描述裏)以下詳細論述。

對姜源老師的回應更新在最後。

另:這個答案我不再補充了,智識水平相同後我們才能說批評與辯護,有一些非常低階的論調,我不太想花時間去理會,想說的都說清楚了,沒說清楚的,我也不想說了:這是我學術之余的小品文,分享知識是快樂的,但我沒有義務在這裏科普講知識,去填補某些人腦海中的知識空白:看到我說的東西,隨便搜尋引擎一下,看了兩篇文章,隨便找了個術語,再換了個別的什麽語言,就跑來和我辯論的小部份人,確實給我帶來了困擾。由於我在知乎裝x的需求和我朋友圈內的同行、老師、前輩們閱讀我的文章並提出尖銳卻有建設性的批評之矛盾,導致了很多言辭尖銳的話我也不合適說。但當然,我依然誠心、熱情的歡迎 有建設性的 批評。

這句話一些可能的出處(這段內容,是對姜源老師的回應後,我重新加入的,但這個問題感覺是一個模糊的論斷,確實很難真的說清楚。)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嚴存生主編,法律出版社,第七章第一節

(以下為原回答)

一、在這之前,法學是一個「委委屈屈」的不獨立的學科

而早期分析法學的最大貢獻,就是使法學真正獲得了獨立。

這其中首先就要說的是,分析法學派使得法學從神學和哲學中解放了出來,完成了其由哲學向法學的轉變。

(這裏有人會刪去了「神學和哲學」中的「哲學」去理解這句話,那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相關文獻可參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嚴存生主編,法律出版社,第202頁。另外,「古典自然法學派」並非一個統一的「派別」,而是西方自然法學發展的一個階段,特此說明。)

這個應該很好理解,一個站在近代和現代的交點的學派,如同「世界的本源是火」等等,這些都是非常粗淺的哲學理解。亞里士多德有進行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二分,但是你說亞里士多德是一個法學家,也不盡然——只能說有一些法學思想。但是在分析法學派之後,學科界限就更為清晰了。

二、法學和倫理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的界限,就此劃出

早期的分析法學區分了法與道德,使法學研究的物件逐漸予以明確,方法趨於「科學」。(此處也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與其說是區分了二者,不如說是邊沁和奧斯丁將功利主義的立法原則付諸於實踐,這裏我保留意見)

分析法學把法分成了應然法和實在法,認為法學所研究的物件只是實在法。而「應然法」就是自然法或者說是道德律。

休謨就提出過實然和應然不可通約的理論,奧斯丁以來的分析法學家,也都努力把法律和道德分開,提出了法與道德沒有關系,是道德無涉的命題——這也成為了分析法學的一個傳統觀點。

方法論上,創立了語意分析和邏輯分析的研究方法。

這個也應該很好理解。

三、早期分析法學雖「開天辟地」,但是並不細化

在他們眼中,法僅僅是國家的制定法,因此,法的本質是主權者的命令,是價值無涉的,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方法。在研究的方法,由於研究的物件是國家制定法,是法律文本,因此,僅僅研究形式不研究其內容和價值。所以語意分析和邏輯分析就夠了。這些還是頗具中世紀註釋法學的研究方法色彩的,是註釋法學的繼承。
早期分析法學有這樣的毛病,在現代分析法學就對此有過批評,哈特曾經有指出——不過,這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嗯,這個也很好理解。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這句話我也是在中文中看到的,正在找尋和閱讀相關的外文證據和觀點進行佐證,如果各位有相關資料,歡迎交流。

以上。

另:對 @姜源 回答的答復(高能預警)

為了更有針對性的作答,我回復的論證以這張截圖為準,更新不再計入。

姜源老師是我關註很久的老師,他在這個問題下的一些觀點,值得我去進行進一步的回應,也是充實這篇答案的必要。

「分析法學派標示著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出現」,對於我來說,是一個顯而易見的法理學常識問題,我在寫作的時候,並沒有非常認真的對待這個回答,也沒有給出具體的引文註釋,權當是學術業余閑暇之際寫作的小品。但是由常識問題引發的爭論,尤其是一個自己關註很久的姜源老師,寫出來的回答,著實給了我許多情感上的沖擊。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需要表示的是:在知乎上,專業的回答中,什麽樣的批評值得重視,什麽樣的批評應當置之不理,其實是一個學術標準問題。姜源老師的此處給出的論點和批評畢竟不是胡亂瞎編的杠精,也不是沒有理解的我內容的瞎說,而是法律人士對一些概念的其他解讀。但是法理學,是有自己獨特的學科範疇的,即使是法理學業內的論戰,也是激烈的,因此,我也嘗試性的給出一些或特許行的論證。

我需要強調的是: 這一切都是秉著追求真理的態度。

好,接下來,我會進行專業的論證,不接地氣,會與姜源老師的某些觀點進行針鋒相對的論述,兼與知乎諸友進行討論與探討,鑒於答案的枯燥無聊和專業性,理解也需要一定的門檻,因此勸退一下吃瓜群眾。這裏的不足之處,也請各位多多指正。

針對姜源老師的回答,我將一一展開評論:

1. 「法學在中世紀的大學中就已是一個獨立的學科」

姜源老師的邏輯是:

前提1: 法學在古老的中世紀就有了自己的學院,

前提2: 「法學」這個學科有自己獨立的名字。

結論:法學是可以和神學、醫學比肩而立的古老且獨立的學科

我的回應是:

因為:法學作為一門「古老」學科的「古老」,並不天然的可以等同於「獨立」。名稱上叫做「法學」,發「法學文憑」,甚至「法學院」作為一個獨立的學院被設立——這都不當然的等同於「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本身是「獨立」的。

又因為:一個學科的獨立,需要有科學的研究方法,以及明確的研究物件。

且:分析法學派給出了自己具體的回答。比如,奧斯丁在法理學與倫理學之間劃分了嚴格的界限:法理學是一門獨立自足的,關於實在法的理論。(「法理學科學所關註的乃是實在法,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不考慮這些法律的善或惡。」)研究方法上,有了一套自己的邏輯分析的研究方法(定義法、邏輯公理化等等)

所以:分析法學派標誌著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出現

此外,約在16世紀以前,物理學也是附庸於神學,這點科學史上已有公論,所以拿哥白尼說事兒,可能不是一個好主意。

2. 「法學不僅僅包括法理學,部門法學的獨立是顯而易見的」

這裏的邏輯是:因為部門法學的獨立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法學的獨立是顯而易見的。

我的回應是:部門法所處理的事實關系的獨立,是歷史悠久、顯而易見的;但是部門法的獨立不是顯而易見的;部門法學的獨立則更加不是。

「事實」與「學科」是不同的:部門法的出現、法學的出現、哲思的出現,都不必然代表著某某部門法學的獨立、某某法學的獨立或者某某哲學的獨立——正如「人類」的出現並不必然代表著「人類學」的出現一樣。民間糾紛的出現,不必然代表著法律的出現,法律的出現,並不必然代表著法學的出現。法學是一門嚴肅的學科,因為有奴隸,有財產,所以我們有了奴隸的規則,慢慢演化成了制度,我們有了財產的概念,慢慢有了私有財產,有了動產不動產的劃分,慢慢有了法典……但都這不代表民法學的獨立,不代表法學的獨立。

的確,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學科,始終是和實踐緊密相關的,但是不可以將二者混為一談,民法和民法學,是兩回事。

3. 「中世紀的法學專業建立在對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註釋和解讀,以及教會法的發展基礎上」

這句話其實恰恰論證了我的觀點,中世紀的法學,更多的是註釋法學,是法解釋學,以及教會法,這更加說明了法學學科不獨立。

確實,古老的註釋法學、中世紀法學等等,他們都枝繁葉茂——對羅馬法的註釋法學的繼承,甚至可以說是德、法現代法學的源頭和「傳統」,這個傳統是源頭,但是真正的「活水」是在後面的發展。

此外,【查士丁尼法典】的開篇標題就是對於偉大的聖父、聖子和基督教信仰,任何人都不得反對,這個在現在開來,也是匪夷所思的。(此處感謝某一位不願意被感謝的周老師的補充,寫作不能抄襲要標明出處,您知道是您就成了嗷)

5. 「那麽我們能不能拋開部門法,把這個命題進一步限縮為「分析法學標誌著法理學作為獨立於哲學和倫理學學科出現」呢?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這種限縮純粹是一個文字遊戲,而沒有實際意義。」

這裏涉及到了法理學本身到底是什麽,到底研究什麽,到底回應什麽,法理學為何獨立於部門法學,法理學和部門法總則有沒有構成學科冗余問題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這裏的問題非常的龐雜,無法給出三言兩語的回應,但是最為關鍵的是——語意上的限縮不是純粹的「文字遊戲」,這樣的說法,平庸化了化約論和語言分析哲學,使之淪為「文字遊戲」,是難以接受的,更加說明了,這樣的說法本身,起碼沒有秉承著分析法學派方法論的精髓,而是較為粗糙的簡單論證。

6. 「約翰奧斯丁寫過一本【法理學的範圍】,將法理學和政治哲學、倫理學區分開,並且給明確了法理學的邊際。但是這些教科書卻不說,奧斯丁根本沒有否認法學和政治哲學、倫理學存在交叉重疊的地帶,只是給這個交叉地帶單獨起了另一個不同名字:立法學。事實上,【法理學的範圍】一書中相當篇幅是在用功利主義理論解釋立法問題,這部份內容也完全沒有脫離傳統的政治哲學發展脈絡。作為一個適當的比照,邊沁有一本【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同樣是以功利主義理論解釋立法問題,那邊沁是政治哲學家還是法理學家呢?答案是這個區別就是扯淡。奧斯丁本人的理論中既有註重實體法的法理學、又有討論法律與哲學的立法學,體系是完整的。現在很多人讀書不看原文,以為奧斯丁筆下的法理學和我們通常理解的法理學是一個含義,才會鬧笑話。」

這裏姜源老師邏輯是,因為「奧斯丁根本沒有否認法學和政治哲學、倫理學存在交叉重疊的地帶」,又因為「邊沁也是,使用了功利主義理論解釋立法問題」,所以分析法學派沒有劃分出具體的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範圍。

這裏舉出來的兩個例子,約翰奧斯丁和邊沁,恰恰就是早期的分析法學的代表——又是一個強有力的例子,點出了分析法學派的兩個巨人。這裏的解讀有誤,分析法學派恰恰認為,立法學是倫理學的範疇,而法的任務在於從邏輯上分析實證法。

早期的分析法學受到了很多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兩者是不分家的。法理學、政治學、政治哲學都是有具體的學科劃分的,有的學者甚至非常反感自己被劃成某某而不是某某,比如平庸之惡的提出者阿倫特,始終拒絕哲學家的標簽,而認為自己是政治學家。

7. 最後,姜源老師在答案最後寫下的問題意識的進路,我個人是非常贊同的。只不過,在我看來,法律文本和語言分析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學科——比如比較法領域中的語言分析。但同時,問題意識是必要的,法理學的發展,一直圍繞著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實然和應然的二分等等等等多個問題進行論證和展開。

8. 最後的最後,列舉一些認為「分析法學派標誌著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出現」的具體出處:

在我現有手上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考試材料中,這是一個法理學流派的考點,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嚴存生主編,法律出版社,第七章第一節
【西方法律思想史】,徐愛國、李桂林版,「他(奧斯丁)把法學從倫理學中獨立出來,使法學尤其是法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感謝知友 @鉅鴻 補充)
【何謂法學】,畢彥華,中央編譯局2015年,第三章第二節
(本來還有更多的,可惜疫情期間很多書本沒辦法查證,如有我會繼續更新)

權威的不當然等同於正確的,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探討。

最後:本人學術不精,沒有繼承師傅的手藝,也沒有繼承師傅的才華,更沒有繼承師傅良好優秀的品德,天天不讀書,就喜歡在知乎裝x,實在是人間垃圾,因此,我論證中任何丟人的、沒有論證成功的、不足的地方,都是本人的疏忽,本人水平有限,但當然文責自負,與本人的學校、老師無關,他們都教的非常好,是我不行。

最後最後:或者說這個問題更優解,是「奧斯丁的法理論在英語世界推動了法學的實證化」,那麽或許我們可以從思想史的角度去論證。此處鳴謝我法理學的同學給我指出的這一命題。

我也開通了付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