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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關系較好的員工月底要離職,公司規定十號發薪金,但她希望當天發,以法律條文來威脅,我該怎麽辦?

2021-06-20知識

1,問題。有一個關系好的員工,月底離職,要求離職當日結清薪金。我平時待她很好。我曾多次挽留她,並希望她成為公司的股東,給她幹股。我說公司每月10日發薪金。但她從百度上搬出法律條文,給我發了兩遍,說要離職當天要薪金。我感到很傷心和氣憤。該怎麽辦?

2,結論:你可以按照你的想法行事。即次月10日發薪金日時再給她結清薪金。因為勞資雙方原本就是一對矛盾體,是不可調和的。而且,老板和員工不可能成為朋友,如果成為朋友了,則這個老板將會是一個很窩囊的老板。因為,話趕話,已經把關系搞僵了。不論你什麽時候發薪金,既便你提前給她發薪金,關系都不可能和好如初了。覆水難收,有見過潑出去的水能收回來嗎?說出去的話,猶如射出去的箭,射到別人身上是會留下傷疤的。現在再解釋、再釋懷、再彌補,已經不是主要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了。就走流程即可。10日發薪金,沒有問題。這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即便她申請勞動仲裁,從月底到次月10日,最多十幾天時間,還沒有等勞動仲裁開庭,薪金就發了。如此,勞動仲裁委員會會給她打電話,讓她撤訴。

3,依據【薪金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約時,應當一次性結清薪金。

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的,但是企業有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有自主經營權。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薪金分配方式和薪金水平。

當月什麽時間發薪金?發多少薪金?只要薪金不低於當地最低薪金標準,以什麽方式發?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法律無從幹涉。

依據【勞動合約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拖欠薪金。這個拖欠薪金,就是指超過約定發薪金日,仍然沒有發薪金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約定在發薪金日發放薪金,這已經算是好公司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監察大隊,他們見過不講理的公司多了去了。你只要在發薪金日能保證發薪金,則勞動監察大隊會認為你是一個非常好的公司,絕不會追究你的責任。法律不僅僅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如果員工當初好說好商量,或許還有緩和的余地;員工有困難,家裏急用錢,希望公司幫助一把,把薪金當天就結清;如此,公司或許做一個順水人情,問題就解決了。員工與公司之間,原本就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服從與被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員工比公司還強硬,搬出法律來「嚇唬」人,這一套,是容易傷害感情的。這怎麽能行呢?現在關系搞僵了,那只能依據制度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