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些關於熔斷機制和漲跌停制度分析的文章,在這裏強答一下,與諸君分享。
漲跌停制度實際上不算罕見,在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上,該制度都被決策者作為降低市場波動性、避免極端風險的手段加以使用,如美國的期貨市場、南韓的股票市場、泰國的股票市場等。政策設計初衷很直觀——不想波動性太大,就給一個區間,框住每天的價格。但實際上起到的作用卻很難說。
評估漲跌停制度的效果,並找到效果(如果有的話)發生的機制並不容易。要直接判斷漲跌停制度是否降低了市場波動性,就必須以不存在漲跌停制度的市場的波動性作為基準,並控制除該制度外其他所有能夠影響市場波動性的因素。遺憾的是,我們對於市場波動性知之甚少,也不可能找齊所有影響因素。
避開上述問題來討論漲跌停機制的效果,主要有兩種做法。第一種考慮漲跌停振幅不同時,市場波動性的變化情況。如S. Lee & K. Kim (1995)對南韓股票市場1980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交易數據的分析。南韓市場這一期間對不同價位的股票有不同的漲跌停振幅限制,具體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