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律所的角度講一下從美國退市的Transaction structure:
要約收購(Tender Offer) :
首先收購者(可以是公司, Management Board或者PE)向股東寄送一份書面要約檔(其中闡明了包含SEC披露要求的要約條款)和一封傳達指示信。
若收購者取得了90%以上的股份, 可以做short term merger。余下的10%股份 converted into a right to assert appraisal rights(主張評估權) or right to receive merger consideration(支付對價)
要約收購的好處是快,不用向SEC交Proxy Statement,而且接受此要約的股東並無Appraisal Rights但是可能會有競爭性報價(Competing Bid)
並購(Long Ferm Merger) :
PE與公司合並
法定三角合並,在此目標公司被並入母公司的子公司。
目標公司的公眾股東收到一份股東委托書並要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