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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百日而救不至者,雖降,家不坐也" 三國時期張特的說法有來源麽?古代法典如果對待舉城投降?

2021-03-18知識

文中所謂「魏法」,即曹魏吸取漢律所制定的魏律。因而張特所依據的魏法,其中多少帶有漢律的影子。

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這種因軍事失利而進行的連帶處罰早已有之,上溯可至先秦。如【史記】:「(趙)括母因曰:「王終遣之,即有如不稱,妾得無隨坐乎?」王許諾。」【史記·商君列傳】中載:「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索引】註稱「案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 今匿奸者,言當與之同罰也。」

對於張特所稱魏法屬於律法中具體哪一類,目前並無確論。漢法對待城守降、叛之類,一般認為歸於賊律,沈家本認為魏律亦同,不過尚無證明。梁健【曹魏法制綜考】將投降置於賊律。

就目前簡牘文獻,可以借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進行參考。若城邑不堅守、投降,守城者及父母、兄弟皆要處以棄市之刑。如武帝時李陵降匈奴,其家皆因此伏誅。或許為張特所言魏法的歷史來源。

二年律令·賊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從唐律反觀之,叛國投偽也被歸於十惡,【賊盜律】,稱「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餘條被驅率者,準此。)」其對於主將守城棄去一類,則歸於【擅興律】(漢代稱【興律】,曹魏亦有稱【興擅律】),乏軍興行為的一種。所謂乏軍興,唐人認為「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謂臨軍征討,有所調發,而稽廢者。」

對比唐律,漢代【興律】的主要內容據【漢律摭遺】考釋有上獄、考事報讞、擅興徭役、乏徭、稽留、烽燧,七條。與唐律的內容仍然存在差異,孫聞博認為漢律【興律】到唐律【擅興律】有一個發展補充的過程,漢代軍興的規定,仍屬於軍法的範疇。從這一點考慮,曹魏【興擅律】或許涉及關於投降棄去的內容。

【唐律疏議】:主將守城棄去:諸主將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覆者,斬。若連線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亦斬。

自漢至魏隨著時代的變化,對於軍事刑法只能更加嚴格。建安八年,曹操以令的方式強化了對將領軍事失利的處罰。對於士卒亡命也強化了處罰力度。並在曹魏建立後將其延續了下去。【三國誌】、【晉書】多次提及魏法的嚴苛,實際上是戰亂時期的特殊要求,不得不如此。

1.令曰:「司馬法‘將軍死綏’,故趙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將者,軍破於外,而家受罪於內也。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其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2.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
3.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

就目前所見漢律對比曹魏的案例而言,曹魏時期對於投降的處罰可能更具靈活性,會考慮到投降者的實際情況,並不是一桿子打死。如於禁戰敗投降,但考慮其「為水所沒,非戰攻之失」,並未按律嚴治,其子於圭仍得嗣爵。郭脩為姜維劫入蜀任官,其子也並未棄市,後仍得嗣爵。姜維亦同,其本質仍是以適當的寬宥避免激化事態,撫慰人心。

以維本無去意,故不沒其家,但系保官以延之。
(夏侯霸)聞爽誅,自疑,亡入蜀。以淵舊勛赦霸子,徙樂浪郡。

但如非客觀原因所致,將領會獲重刑。

高剛守祁山,坐不專意,雖終得全,於今誚議不止
南安、天水皆坐應亮破滅,兩郡守各獲重刑

因而張特所言被攻百日不從坐,是基於魏法在量刑當中考慮到魏國法律施行的會考慮處罰者客觀情況來量刑。魏律在制定過程中,依據各類科條的免坐量刑條例,收集為【免坐律】,張特所言家人不從坐,相關規定或出於此。

有學者將張特等案例歸納為曹魏以來的質任制度,這類制度,也是反映了魏晉以來對軍事長官軍事責任的強調。,魏末之後,政治環境的變化,使得質任制度開始松動,西晉初(265),「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七年,降除部曲督以下質任。」陶新華指出東晉五年後東晉基本上沒有實行將領任子制度。質任制度在魏末西晉時期的松動,或許使得相關科條在魏末修訂法律被修改,或許也是文獻中從魏法變為「誓」的一種理解角度。

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

東晉鹹和五年(330年)後廢除了地方軍政長官的質任制度,而南朝宋、齊又實行地方軍政長官的質任制度,似乎說明宋、齊較東晉更重視對於地方官的法律約束但梁、陳二代又廢除了質任制度,……所以,總起來看,我們仍可以說南朝對於將領的法律責任不如晉代那麽重視了。—陶新華.魏晉南朝中央對地方軍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C].北京大學,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