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報
如何「量化」數據產品的價值?浙江一家企業的實踐是,依托「產業大腦」大數據底座開發出「水暖閥門行業-產品采購主數據」等3款數據產品,這些產品於2023年12月在浙江省大數據交易中心掛牌上架並陸續成交。2024年,該企業憑借「數據產品交易憑證」獲得供應鏈授信1億元。
同在東部地區,自2024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式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在江蘇正式啟用以來,江蘇無錫目前已有15家企業機構取得22張登記證書,「變現」超千萬元。
「數據產業具有不受地理區位限制的產業特征,中國東中西部各個地方都具備發展數據產業的稟賦優勢。」在國家數據局近日舉行的專題新聞釋出會上,國家數據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榮輝表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機制。因地制宜發展數據產業也是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關鍵舉措。
他進一步解釋,各地因地制宜發展數據產業,首先要立足於原生的產業特色。在引導東西部產業協同發展方面,東部地區人才、技術密集,資金雄厚,數據技術創新能力強、數據套用場景豐富。西部地區在清潔能源供給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適宜建設綠色算力等基礎設施。「中部地區要積極發揮銜接橋梁作用,加強與東西部地區協同聯動,探索透過技術創新、機制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形式,推動數據、算力、演算法相關產業從東部向中西部流動,促進產業鏈環節向中西部地區延伸。」陳榮輝說。
作為新生事物,數據產業是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對數據資源進行產品或服務開發,並推動其流通套用所形成的新興產業,包括數據采集匯聚、計算儲存、流通交易、開發利用、安全治理和數據基礎設施等。2024年10月釋出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推動數據產業健康發展」。這之後,3份關乎數據工作的政策檔相繼印發,即【可信數據空間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8年)】【關於促進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關於促進數據產業高質素發展的指導意見】。
「出台數據產業、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可信數據空間3個政策檔,是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構建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的具體舉措,是一組政策‘組合拳’。」陳榮輝結合數據說,總體上看,中國數據產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全國數據資源調查顯示,全國四成數據僅被儲存而未使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質效有較大提升空間,數據產業生態還不完善,「需盡快破題起勢,加快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潛力。」他介紹,3個檔均圍繞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工作主線。
具體來看,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主陣地」,數據企業是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建設的「主力軍」,可信數據空間是實作數據資源規模化利用的重要數據基礎設施和載體。
「根據有關部門釋出的數據,截至2023年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企業達到5800多萬戶,其中絕大多數是中小微企業。」國家數據局數據資源司副司長張慧星在上述專題新聞釋出會上說,促進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產業數碼化轉型,要充分激發這一類企業群體的用數能力。
他結合2024年12月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介紹,該政策檔專節部署,支持幫助中小企業用數創新。支持方向包括從數據供給方面授人以魚,降低中小企業用數成本,從技術工具方面授人以漁,提升中小企業治數能力,以及大力支持中小型數據企業發展壯大。
無「數」可用、缺少合適的技術工具也是中小企業面臨的共性問題。【意見】在賦能產業轉型升級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數據服務。支持各類公共服務平台、行業服務平台開設企業數據服務專區,為中小企業辦事創業、經營決策、合規治理提供數據支撐。同時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台企業等提供普惠性數據產品和技術工具,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發放數據券、演算法券和算力券,降低中小企業治數用數成本。
「我們在推進數據產業高質素發展過程中,還將大力支持中小型數據企業發展壯大。」張慧星表示,國家數據局將支持中小型數據企業積極參與公共數據授權營運、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營運等工作,推動中小型數據企業從「小而美」走向「大而強」,加快培育形成繁榮茂盛、生機勃勃的數據產業生態。
實際上,對於企業關心的數據權益保護問題,國家數據局數據資源司司長張望也於近期作出回應。
張望表示,在企業數據權益保護方面,【意見】明確企業有權依法或依合約約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於其合法獲取、持有的數據開發數據產品或提供數據服務。「從實踐看,數據權益的爭議時有發生,有必要建立數據權益流轉機制和多元化爭議處理機制,確保在數據開發利用過程中各方權益都能依法受到保護。」張望表示,在企業數據收益分配方面,國家數據局將堅持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推動構建公平高效的數據要素價值分配機制,讓相關主體可以根據其在開發利用過程的實際作用,獲得與其貢獻相對稱的收益。
「沒有權益保護,就沒有創新動力。」張望說,希望透過【意見】的實施,更好保護企業在數據采集、開發、利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合法權益,「讓企業真正成為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貢獻者和受益者。」(記者 朱彩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