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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後,派出所怎麽處理?

2020-06-21心靈

關於打架,有一個很極端的說法。

別人打你,能躲就躲,能跑就跑,寧可被打,也不要打別人。

這個說法聽起來很慫,甚至有點窩囊,但卻是真相。就打架這個問題我和很多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都聊過,最終得出的就是上述結論。

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甲在夜市上經營小吃攤,和一起經營小吃攤的乙因為攤位的占道問題發生爭吵,乙這邊好幾個人一起擁上去打甲,甲這邊就一個人,甲被打急了,一拳打到乙的鼻子上,隨後被到場的警察分開。乙雙側鼻骨骨折,鑒定為輕傷二級。甲不想被追究刑事責任有心賠錢和解,乙張口要三十萬,少一分都不願意諒解甲,最終甲拿不出來這三十萬,被判了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是個例,不具有普遍性,不過有些問題值得註意:

1、誰先動手並不是很重要。打架後許多人很委屈的講是對方先動的手,難道別人打我,我不能還手嗎,然而在起訴書上可能就是「互毆」兩個字,最多算是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該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是得追究,無非就是少判幾天,誰先動手其實沒那麽重要。

2、傷情無法掌控。平時也許你對自己的力度有所把握,但打架時往往處於血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