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穩健經營、規範發展,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釋出【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結束、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是 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最佳化單戶貸款余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範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杠桿倍數指標,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 二是 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並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規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資訊保安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 三是 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訊披露、風險提示、行銷宣傳、客戶資訊采集使用等作出規範,並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負面清單監管。 四是 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加強中央與地方的監管資訊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辦法】的出台有助於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服務質效,發揮自身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的融資需求。
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
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從事網絡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糊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小額、分散原則,發揮靈活、便捷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促進擴大消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六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堅持省級負總責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省級以下承擔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
第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第二章 業務經營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份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購買除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
第九條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確保貸款申請受理、風險稽核、審批、發放和回收等核心業務環節透過線上操作完成。
確屬授信審批和信貸管理需要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線下輔助開展貸前實地調查、資產核驗、權利登記、貸款逾期清收及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準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依法訂立書面合約,載明貸款種類、用途、數額、年化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實際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總體負債等情況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和借款人違反約定使用貸款的違約責任,並按照合約約定檢查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且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金融資產投資;
(二)股本權益性投資;
(三)向股東分紅;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二)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不得與無融資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的機構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資擔保或者保險服務;
(四)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五)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行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資訊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
(六)與商業銀行聯合發放的網絡貸款的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其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貸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約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如存在合作機構收取助貸資訊服務、擔保增信等費用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實、完整告知。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約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合理確定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的貸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應當具備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監管評級和風險控制水平良好、最近兩年未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行為等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商業匯票各項管理規定,嚴格稽核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
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承兌匯票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控制等情況,對其承兌業務設定其他監管指標。
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商業票據貼現,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核對票據披露資訊,資訊不存在或記載事項與披露資訊不一致的,不得為持票人辦理貼現。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來源限於自有資金與外部融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透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透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資。
股東借款的資金來源應當為股東的自有資金。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監管評級良好;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的,除應當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經營管理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透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一倍。
小額貸款公司透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四倍。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透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
(二)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發放貸款;
(三)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四)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金融內容字樣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和小程式等備案;
(五)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信貸資產,不良信貸資產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職責邊界、履職要求,推動治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要求,制定和實施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嚴格授權審批、審貸分離,落實盡職調查、審查審批、風險控制、後續管理等各項要求,全面加強風險管理,有效辨識和控制業務及管理活動中的各類風險。
第二十三條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的風險防控體系應當包括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反欺詐系統、風險辨識機制、風險監測手段、風險處置措施、客戶身份辨識與登記系統等。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評定和防控客戶信用風險應當主要借助互聯網平台內生數據資訊以及透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資訊。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素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放貸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所有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必須透過放貸專戶。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並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營運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利用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職工、關聯人員個人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並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辨識關聯方。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嚴格按照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辨識、結構清晰及商業原則,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與關聯交易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董事不得參與該筆交易的表決,單一股東的小額貸款公司除外。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披露,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資訊,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其他關聯交易可以合並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對其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統一準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確保合作機構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式等經過依法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及時辨識、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合作機構包括與小額貸款公司在行銷獲客、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資訊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制定符合公司業務規劃的資訊科技戰略,健全資訊科技治理,將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納入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資訊科技管理制度,建設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資訊系統,將各業務環節納入資訊系統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管理和資訊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充分辨識、監測和控制資訊科技風險,保障資訊系統安全穩定執行。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深化數據在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中的套用,積極運用數碼技術提高金融服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使用的互聯網業務資訊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支持貸款申請、評估、審批、簽約、放款、還款等業務全流程線上操作,能夠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數據及資料;
(二)符合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健執行和各類資訊保安;
(三)該業務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應當不低於第三級;
(四)該業務系統應當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設立並享有完整數據許可權,規範開展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和小程式備案等工作,防範、監測假冒網站、假冒移動應用程式(APP)和假冒小程式;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國務院反洗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定,探索建立切實可行、有效管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法、手段。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監管要求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資訊保安權等合法權益。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貫徹到業務流程各環節。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透過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式等互聯網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機構,下同)開展行銷獲客、釋出貸款產品或者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式等互聯網平台資訊及產品詳細資訊。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透過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式等開展行銷獲客、釋出貸款產品或者發放貸款的,應當全面公示下列資訊,並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揭示風險:
(一)公司基本資訊,包括營業執照及業務資質檔資訊、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姓名、業務咨詢及投訴電話等;
(二)對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年化利率、收費專案及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
(三)對公司提供的貸款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約約定提供真實完整資訊、使用貸款、償還貸款等行為將被追究違約責任等;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資訊。
前款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七個工作日內對原披露資訊進行更新。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將強制閱讀合約作為合約簽署的前置環節,並在合約中以醒目形式載明涉及消費者利益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行銷宣傳、發放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行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
(二)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辦理貸款或者以大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
(四)將貸款列為預設支付選項;
(五)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機構不得有下列催收行為:
(一)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誤導、欺騙等手段實施催收;
(三)非法占有、處置借款人的財產;
(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證人的私密,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聯系人等相關資訊;
(五)向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催收;
(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托有違法違規催收記錄的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其委托的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台收集、儲存、使用客戶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戶閱讀授權書內容,在授權書中披露收集資訊的內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確保客戶閱讀授權書並簽署同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客戶資訊,不得泄露、篡改。
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台不得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戶資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暢通投訴受理渠道,明確反饋機制,依法合規、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配套機制,積極主動與消費者透過協商或調解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五章 非正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結束
第四十一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撤銷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質,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對未到期債權債務做出明確安排。
第四十二條 對「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引導相關公司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對認定長期停業未經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情形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同步撤銷其業務資質。
第四十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
(一)無法取得聯系;
(二)在公司住所或經營地實地排查無法找到;
(三)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四)連續三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資訊。
第四十四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
(一)近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
(二)近六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
(三)近六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登出,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監督。
清算完成或破產程式終結後,清算機構應當及時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送清算報告,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小額貸款公司登出或被撤銷業務資質資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準、規範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對擬新設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資信水平、已控股或參股小額貸款公司情況、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
第四十七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資訊,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報備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式等互聯網平台資訊及產品詳細資訊加強審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限時整改;發現合作機構平台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與其終止合作。
第四十八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調查,采取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檔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等措施,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檔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每年應當選取一定比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做到三年全覆蓋。
第四十九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內控合規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十一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壓實小額貸款公司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及時糾正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重大風險、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借款人合法權益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或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公開通報、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資訊庫並公布等措施。
第五十四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非現場監管制度,定期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送監管數據資訊。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應當加強資訊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跨區域監管協作,重點關註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小額貸款公司等。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資訊共享機制,及時共享資訊,加強監管協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發揮服務、協調、自律和配合監管作用,加強會員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配合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十六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於印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融資杠桿倍數、放貸專戶數量、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等事項作出更嚴格、審慎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含義:
(一)主要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於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透過投資關系、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四)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其上季末凈資產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小額貸款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其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其上季末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交易。
(五)網絡貸款業務,是指利用大數據、雲端運算、流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資訊以及透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資訊,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全流程線上上完成貸款申請受理、風險稽核、審批、發放和回收等環節的貸款業務。
(六)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是指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和經其授權的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後,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