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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全面風險管理再升級:強化首席風險官職能,加強子公司風險管理

2024-09-11心靈

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界面新聞從業內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修訂了【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從制度層面對重點問題和重點領域進行了總體規範;同時,中證協起草了【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進一步完善了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並於就規範修訂稿和指引征求意見稿征求行業意見。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可執行性和前瞻性原則。具體來看,【規範】修訂稿對現行【規範】架構進行了梳理最佳化,完善了框架結構。

【規範】修訂稿根據行業變化新增風險管理相關要求。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風險早辨識、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強化跨市場跨行業跨境風險辨識」要求,針對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增加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管理職責、金融數據安全等內容。

【指引】明確了市場風險管理總體原則。提出了市場風險管理應遵循全覆蓋、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則:全覆蓋原則要求市場風險管理全面覆蓋各業務單位存在的市場風險;有效性原則要求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及工作機制、管理流程能夠有效管理公司面臨的市場風險;匹配性原則強調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應與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業務實際、管理模式、風險偏好相匹配。

具體看來有如下幾大看點:

一是,證券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知情權。首席風險官有權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會議,調閱相關檔資料,獲取必要資訊。證券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的獨立性。公司股東、董事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直接向首席風險官下達指令或者幹涉其工作。

二是,子公司風險管理方面,券商應當將已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業務和風險對券商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構成重大影響的金融類子公司,以及公司根據子公司業務風險情況認為需要納入的其他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三是,子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的任命應由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名,子公司董事會聘任,其解聘應征得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同意。子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應由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考核,考核權重不低於50%。

四是,券商應當進一步強化對境外子公司的風險管理:重點關註境外監管制度及市場規則差異、境外市場波動特征、業務復雜程度、跨境資金流動限制、國別風險等境外風險因素;確保券商、境外子公司承受的境外業務風險可測可控,並與境外業務總體發展戰略目標相適應。

五是,證券公司應加大風險管理資訊科技系統建設投入,每年制定風險管理資訊科技系統專項預算,積極推動風險管理數碼化轉型,透過引入新技術提升風險數據的質素、風險監測的時效性和風險預警的及時性。

六是,券商應當堅守業務本源、穩慎開展業務創新,建立針對新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需滿足的條件和公司內部審批路徑,充分了解新業務模式,評估公司是否有相應的人員、系統及資本開展該項業務。

七是,券商應構建和完善針對資產管理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等表外業務、場外業務的風險管理機制,主要包括:充分辨識表外業務、場外業務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嚴格落實客戶準入及適當性管理要求;加強對底層資產、資金流向、杠桿水平的穿透式風險把控,並關註業務風險外溢和系統風險傳染等。

八是,券商應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監測機制,明確風險監測的職責分工、監測頻率及具體流程。其中要求市場風險監測的頻率不低於每日,對於風險變化時效性較高的業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逐步實作更高頻率的市場風險監測。

中證協指出,證券行業市場風險管理尚缺少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規範,對市場風險管理重要性、復雜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仍需進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的行業指引,對於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場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