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廖蒙)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22日。根據介紹,【實施細則】對照【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體例結構,共六章、八十條。
在支付業務規則方面,【實施細則】提出,一是規定儲值賬戶營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為Ⅰ類、Ⅱ類,並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系。二是對支付機構制度建設作出規定,要求支付機構應將監管要求全部納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階梯式設定支付機構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四是明確使用者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要求等。
在註冊資本方面,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在此基礎上,【實施細則】進一步提出按照按細化規則附加提高。儲值賬戶營運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
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儲值賬戶營運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僅從事儲值賬戶營運Ⅱ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或者儲值賬戶營運Ⅱ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僅從事本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別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業務類別和經營地域範圍,按照前述規定加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