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更,已拿到代位追償款,。
所有交通參與者都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更新結果
本人路口最左側車道綠燈起步直行,電動三輪車從隔離帶外的非機動車道左轉撞到車右前角。電動三輪車被認定為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責任認定書已拿到。
經過:
事故第二天給交警隊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指控電動三輪車駕駛人12項機動車違法。
第四天首次去交警隊,警察告知簡易程式讓我認次責,本人不同意,要求走一般程式做機非鑒定。
第六天再去,問想沒想好走什麽程式,再次要求一般程式,同日發出對扣車過程的行政復議申請,後經過兩次復議補正。行政復議理由:1出警人警號和扣車單上不是同一個警號;2一個交警扣車;3扣車未做筆錄;4扣車單未記載扣車時限。
一個多月後去取鑒定結果,認定電動三輪車是機動車,做筆錄。然後讓簽現場堪查筆錄,第四頁記載現場扣車,日期均為事故當日,告知存在行政復議後仍要求簽筆錄,當場拒絕倒簽筆錄。出門左轉去大隊信訪辦公室寫材料投訴倒簽筆錄。次日下午郵寄回避申請,理由:1行政復議理由之一是扣車未做筆錄,要求倒簽筆錄是偽證行為;2違反法定程式,交通事故一般程式只有一個交警辦案。
註意: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支隊,大隊是派出機構,不具有被申請人的地位,扣車單上寫的也是支隊。
再三日後換人,而且是兩個警察辦案,見面先亮證,正規多了。一周後發還機動車,事故組組長邀請談話,承認各種問題確實存在,求行政復議撤案。本人表達訴求,只要求事實清楚、合理合法,給個面子撤案。
此時仍有其他手段制約交警:行政訴訟或者督察投訴。考慮交警大隊處理行政復議的態度,行政訴訟不用請律師都能躺贏,因為扣車過程它真不合法。
一周後收到事故責任認定。
這個案子被我抓到兩個違法實錘,後果都很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扣押機動車,當事交警警告以上處分;辦案作偽證,輕則處分重則脫衣服走人。
另外,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支隊,所以考核的第一物件也是支隊,然後才會落實到大隊頭上,確實會考核的。
所以看到了麽,程式法是保護你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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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你的利益並不一致,一般有意偏袒不至於,大多數交警的出發點是趕緊把事故應付完,怎麽省事怎麽來。
有其他問題下的交警回答說工作中盡力避免當事人的矛盾方向指向自己。所以對於應付差事想讓你認責糊弄了事的交警,唯一的對付手段就是利用他各種程式不合法,用行政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給他制造麻煩。
回復中有人嫌麻煩,拜托,也就讀幾本法寫幾個檔的事,行政復議一旦立案,被復議機關要在10日內完成調查和書面答復,他比你麻煩多了好吧,萬一敗訴了還要被考核。站在領導的視角,一樣辦一年的案子,有人順順利利,有人能被復議幾次,你要是領導你會怎麽看造成復議的人?
固然很多時候和稀泥是為了所謂化解矛盾,但是那也是站在"弱勢"過錯方更難化解的基礎上,如果你比對方更能合法的不斷制造麻煩,而且所有麻煩都指向交警大隊,那按照化解矛盾和維穩的邏輯,誰才是應該優先照顧的物件?用魔法打敗魔法,如是而已。
所謂保護"弱勢群體","弱勢群體"最多讓交警頭疼,你拿住程式上的問題制造麻煩,能讓和稀泥的交警付出前途或者飯碗的代價,這個輕重想必是個人都能想明白。
還有人覺得會互相袒護,現在這種形勢下不能說沒有,但是很難為這屁大點事亂來。行政復議改革,各地司法局掛行政復議局的牌子統一受理轄區內的行政復議,復議的審查過程就跳出了被復議機關的直接掌控。行政訴訟法修訂後,復議後行政訴訟,復議受理機關會被列為被告。為了少當被告少敗訴,行政復議局的利益與被復議機關不完全一致,因為敗訴也是要被考核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改革方向,實質上是向著相互制衡盡量公正的方向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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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我遇到了和題主一樣的問題,現在走到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書這一步。花了多少時間呢?坐班車的時候學習法律,花個把小時寫了一份【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和兩份【行政復議申請書】,再加上一份檔10元的快遞錢。
最重要的一點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行政機關要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一旦你有行政機關程式違法的實錘證據,那復議結果必然對你有利,我們的目標是讓交警依法定責,所以復議的訴求應該圍繞程式法,要求確認程式違法即可,這樣更容易勝訴。
現在交警辦案,幾乎沒有哪個案子是完全符合程式的,我挨個列一下大家自對一對:
一個人出警扣車;扣車不做筆錄;用執法錄像代替筆錄但沒地方讓當事人簽字;扣車單上不記載扣押期限;扣車人和扣車單記載的不是一個人。走一般程式處理事故卻一個人勘查現場;一般程式一個人辦案;現場勘查後未在三日內送鑒定。書面投訴對方當事人後未立案;立案了也想不起來給受案回執。
對著篇尾列的幾本法挨條看就多了去了。回頭你再看看【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些程式違法復議成功後,是要!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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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教你幾個辦法,我教實務
上網找個【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樣版,要求對對方逆行進行行政處罰,看看有沒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一起寫上,EMS郵到交警大隊
看看扣車單,上邊是幾個警察簽名,和當天出警的是不是一個警察,如果不是、或者只有一個人,不要告訴警察,這都是後手
進入一般程式後,如果警察還是和稀泥,寫兩個行政復議書EMS給復議受理機關,因為交警大隊通常會有幾個行政程式違法:
扣車部份通常有下列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二、七、八項:
1.一個人扣車;
2.扣車未做筆錄;
3.沒有筆錄當然你就不會在筆錄上簽字;
4.有時候出警的人和扣車單上記載的人不一致。
【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部份通常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1.未及時立案;
2.立案了也想不起來給你受案回執。
這兩個行政復議申請書發出去後,行政復議機關立案後,書面向交警大隊要求處理事故的交警回避。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有三種情形處理事故的交警應當回避,簡單說就是1.警察是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2.警察或者近親屬有利害關系;3.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你就以第三點要求他回避。
通常在立案前,為了行政復議敗訴率不要太難看,交警大隊就會上門找你協調了,可以大大方方的告訴交警大隊因為處理事故的交警和稀泥你才行政復議,並且行政復議不會撤回。
換個交警過來處理事故,知道你上述程式走了一遍,也就該知道稀泥不好和了。
你問再和稀泥咋辦?
事故發生後會按一般程式找雙方做筆錄,通常又是一個人辦案,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再行政復議,然後要求他回避。
再和稀泥還有辦法,上邊兩套下來也差不多該過30天了,再復議個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超過法定期限,然後再要求回避。
我估計不會有哪個交警大隊有這麽多敗訴指標浪費的。
前提是這個交通事故你確實占理,至少也得是手拿把攥的次責以下。
處理交通事故必讀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強制法】
【行政復議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