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真挺超出一般人預料的,但法醫已經做了鑒定,說有關系,那就尊重別人的專業吧!
當時,出了車禍以後,李某最重的傷就是一個手指骨折。還是賠完錢以後,晚上覺得還不舒服去檢查發現的。醫生建議住院,他也沒當回事,沒去住。
沒想到的是,6天後,李某在家裏突然死亡。家人覺得和車禍有關系,就報了警。
法醫鑒定認為,李某的死亡是由於重度冠心病基礎上,交通事故外傷後因慢性胃潰瘍並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導致。交通事故的行為外傷與他的死亡之間,存在輕微因果關系,參與度為5%—15%。
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肇事者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一、兩人之間的協定如何認定?
在這個案件裏,張某和李某在事故發生後,先進行了私了,達成了張某賠償李某600元的一個口頭協定。這會協定雖然是口頭方式,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那麽,張某能否以當時雙方已經達成了賠償協定,而且履行完畢為由,拒絕李某家人都賠償請求呢?
事實上,絕大部份情況下,在私了協定達成以後,雙方都是不能反悔的。賠錢的一方不能以對方實際損失過小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多賠的部份。收錢的一方不能以自己損失過大為由,要求對方繼續賠償。
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雙方在協商賠償時,都無法預料到李某會因此死亡,對於實際損失的理解是有誤解的。
對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就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所以對於最初的協定,李某家人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事實上,對於私了的協定,最常見的一個撤銷理由就是重大誤解。
比如說,張三與李四發生事故後,雙方達成了賠償協定,但事後張三鑒定才發現自己已經構成了殘疾,之前達成協定時對此並不知情。張三就可以說,自己之前不知道會構成殘疾,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法院撤銷協定。
當然,在這個案件裏,可能雙方認為之前賠償只是針對手指的傷,不是對整個事故都賠償,所以都沒有提及這份協定的事情。但並不意味著這份協定不存在了。
二、李某自身疾病的因素該不該考慮呢?
這個案件裏,計算李某損失時,該不該考慮他自身得病的因素,是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
李某家人主張不該考慮,該按100%計算(這個100%不是指責任比例,而是損失比例)。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之前最高院曾有指導性案例,其中明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對於同類案件是具有指導性的,法院判決必須適用。
但是,那個案件的情況是,老人榮某被車撞了以後,造成骨折。事後鑒定對於損失,交通事故的損傷參與度為75%,老人自身骨折疏松參與度為25%。
也就是說,車如果不撞老人,老人就不會骨折,車撞老人是老人受傷產生損失的直接原因,骨折疏松只是一個間接因素。
而這個案件裏,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而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只是一個間接的輕微參與因素,與指導性案例的情況並不相同。
因此,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不能適用於這個案件。
所以,法院認為李某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潰瘍等嚴重疾病,所以張某只應該對李某損失中的10%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家人5.9萬元。應該也算是在法醫鑒定做出後的一個合理合法的結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