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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機動車撞了闖紅燈的行人後司機需要負責?這合理嗎?

2020-11-26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條爭議非常大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非機動車全責,機動車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直接判決機動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很多人對此非常不滿,認為既然機動車沒有責任,憑什麽要讓機動車一方賠錢?認為這是誰窮誰有理的思想作怪,還反駁說開車就有錢嗎?行人就窮嗎?這不是和稀泥嗎?

其實,不光是中國法律這麽規定,其他國家基本也都是這麽規定的。

德國、法國、日本等成文法國家基本都規定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部份規定了一些極為苛刻條件下的免責事由)。

英國和美國的部份州雖然規定了,機動車承擔責任須有過錯為前提,但又強制機動車購買了高額的第三者責任險,這些責任險裏包括了無責賠付,就是不管機動車方有沒有過錯,保險公司都會賠付。所以,事實上車輛使用人是否賠付並不重要。

那為什麽法律會普遍這麽規定呢?

事實上,【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賠償原則,除過錯責任原則(有錯才承擔責任)外,還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管有沒有錯都要承擔責任)。

比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就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些高危作業包括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也包括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等。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特別是汽車工業的產生,所出現的一項歸責原則。

最早,人類社會對侵權案件適用的是客觀歸責原則,就是誰造成的損害就由誰負責,不問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這種方法當然存在缺陷,所以不久就出現了過錯責任原則的萌芽。

但直到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才徹底廢除了客觀歸責原則,正式確定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被稱為近代民法體系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其余兩個原則是契約自由與所有權神聖)。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高度危險的產品出現,給人類社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高度的危險,稍加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的損害,這種不慎作為受害人甚至難以舉證,也不公平,但又不能因噎廢食,放棄這些產品。所以就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汽車執行正是這樣一種高度危險作業,在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汽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產品

不論你是否承認,汽車作為一種高速執行的產品,具有高度的危險,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員喪生於交通事故中,所以汽車才會被人稱為「鐵老虎」。

雖然各個國家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規定了各種交通規則,但交通規則只能減少交通事故,而不能絕對避免交通事故。

從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來看,駕駛汽車相對步行來說,是一種工業發展出來的產品。

步行是人天然的權利,而駕駛汽車則並非天然權利。

駕駛汽車獲得了快捷通行的利益,自然也應當負擔駕駛汽車所帶來的危害。

二、行人、非機動車相對於汽車是一種弱勢群體

這種弱勢並非很多人認為的,是經濟上的弱勢。

而是身體與汽車相比的弱勢——行人與汽車相撞,駕駛員與車高概率可能毫發無失真,但行人受到的傷害就嚴重多了,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

這就造成同樣的違規,比如說車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同等責任,行人和駕駛員所付出的代價是完全不對等的。

即便有所賠償,駕駛員也只需承擔金錢賠償責任,行人需要付出的卻是身體健康乃至生命,而身體健康與生命顯然大於金錢。

正是基於此,一般行人對車輛的註意度,往往高於駕駛員對行人的註意度的。

當然,大部份駕駛員是不肯承認這個事實的,但你看看不處罰的城市,駕駛車輛在斑馬線上能夠禮讓行人的有幾個就知道了。而行人看到車硬過,多半都會退回去。

所以,法律上規定汽車對行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也是迫使機動車駕駛員承擔更多的註意義務,以此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不違章並不代表駕駛員絕對無過錯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交通規則,目的是為了保證交通安全。交警在認定交通事故時,是根據證據所能顯示的雙方是否存在交通違法行為以及該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制定的。

但駕駛員未被交警認定存在事故責任,不代表其絕對無過錯。

比如說,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上正常行駛,如果發現行人橫過馬路,雖然是行人違章,但仍然要求緊急制動措施,防止撞上路人。

但如果駕駛員當時走神,未能及時發現路人呢?如果發現了,猶豫了下才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是無法發現駕駛員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也很難認定駕駛員的責任。

作為被撞的行人,更難以舉證證明當時駕駛員曾經走神或者猶豫了下才采取措施。

所以,不能以駕駛員沒有被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就認為其絕對無過錯。

四、如果機動車無責任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可能引人向惡

像前面說的,機動車在執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

常言道:「身懷利器,殺心必起。」如果簡單認為機動車沒有被判交通事故責任,就無需做任何賠償,那麽就相當於賦予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對違章路人生殺予奪的大權,那會造成非常可怕的後果。

當然,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遇到違章行人不避讓的可能性不大,但由於機動車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存在危險性,哪怕稍一猶豫,就可能擴大事故發生的概率。

更何況,這種狀況並非絕對不可能發生。

法律應當是引人向善。

規定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也要承擔部份賠償責任,有利於消弭這種危險傾向的發生。

五、規定機動車無責賠償10%,並不會增加機動車過高的負擔。

機動車都購買有交強險,一般也購買了商業險。

而機動車一方承擔的10%是在交強險賠償之後才承擔,如果購買了商業險,這部份損失也由商業險負擔了。即便沒有商業險,數額也並不會太高。

至於很多人所擔憂的,行人因此故意碰瓷,更是杞人憂天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這條之後還有一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故意碰瓷,機動車是無需承擔責任的,而且這種行為構成違法犯罪,要根據情況,分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毀損財物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也要處以拘留、罰款。

再者,碰瓷也並非利用的是這一條,因為如果真的撞傷、撞死,機動車只需要在交強險之外承擔10%,而行人需要自負90%。碰瓷者利用的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怕麻煩的心理,一旦真的報警或者進入醫院治療,多半就逃跑了。

何況,碰瓷也並不僅僅只有行人碰瓷機動車,還有機動車碰瓷機動車,難道都利用的是這一條嗎?

所以,以這條規定鼓勵了碰瓷為由否定這條規定的意義,是沒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