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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與「毒蛇之牙」

2024-03-15體育

筆者最近看到了一個有趣的法學術語:毒蛇之牙。光是這個名詞聽起來就讓人膽戰心驚,但此「毒蛇之牙」並非彼「毒蛇之牙」,在法學術語中,「毒蛇之牙」指的是一種具有極強威懾力的法律制裁,猶如毒蛇的牙齒一樣,可以使違法者或侵權者付出沈痛的代價。

「毒蛇之牙」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法中,曾有一種稱之為「毒蛇之訴」的訴訟,它主要是針對那些放養含有毒性的蛇或其他具有危險性動物的人所提起的訴訟。如果他們所放養的動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那麽被告不僅要承擔基本的損害賠償,還需要承擔額外的罰金,這種罰金也被後人稱為「毒蛇之牙」。這種類別訴訟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人們任意飼養具有危險性的動物,或者督促飼養危險性動物的人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以保護他人合法權利。

後來「毒蛇之牙」也被參照到各國法律中,用來描述某些案件的判決。當然,所謂「毒蛇之牙」在法律中並不能稱為是一種法律原則,只能當做是一種現象看待,並且是一種帶有諷刺味道的現象。自2018年以來,中國刑事訴訟領域已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認罪認罰從寬的大背景之下,在督促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提高訴訟效率方面已經發揮了明顯的作用。所謂「認罪認罰從寬」,即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認罪且認罰,就可以「享受」較輕的處罰,那麽,根據這個邏輯,若犯罪嫌疑人不願意認罪認罰,是不是就要受到較重的處罰呢?這也許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特別是被告知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後的一種內心OS。當然,並非對不願意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都會做出較重的判罰,但也不排除其中的個例,這個個例則是「毒蛇之牙」,但凡出現一例「毒蛇之牙」的判決,也許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可能是冤假錯案,也可能是一次保障程式正義的審判,畢竟,獲得從寬處理的這一結果,對於大部份犯罪嫌疑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抗拒的誘惑,它就像古羅馬「毒蛇之訴」一樣,確實能夠有效地督促犯罪嫌疑人承認罪行並接受處罰,但我們應當反思,並非只要犯罪嫌疑人認罪,就可以以此定罪。

筆者想說的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之下,刑事訴訟應當把審判作為最終決定程式,而在審判中,定罪的最強理由應當是證據。在證據理論中,犯罪嫌疑人所表達的「認罪」屬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眾所周知「孤證不可定案」,「重調查、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也成為刑事證明的一項基本原則。口供本身的真實性很難判斷,犯罪嫌疑人在高壓的情況下做出有罪供述,其自願性是難以確定的,其口供是否真實可信,還需要有其他的證據對該「認罪」口供予以佐證,最終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以防產生「毒蛇之牙」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