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很離譜,離譜就是法官邏輯混亂,判決時竟然理不清思路。
這件事很簡單,本質就是消費者打羽毛在球館受傷。
然後,分析雙方責任劃分。
因為貓不該出現在羽毛球館的場地,所以,球館全責賠償。駁回針對投餵者起訴。
球館賠了之後,如果覺得冤枉,就可以起訴投餵者。
於是,投餵者和球館再進行責任劃分,如果球館預設貓出現在球館,那麽球館全責;如果球館明確禁止貓出現在球館,員工私自行為,那麽員工主責,球館管理不善,承擔次責。
現在,法官同誌直接判處投餵者賠錢,就明顯不合情理,想圖省事了事,但這事能省事判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