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執行公告
(2024)第2號
為維護司法權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本院已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下列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現將名單予以公告。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如能主動到江城哈尼族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履行義務的,本院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予以刪除,並解除限制消費令。
敬請廣大人民群眾給予監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請給予舉報;如發現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請將線索提供給江城哈尼族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舉報電話:0879-3721353。
江城哈尼族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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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江城哈尼族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行公告(2024)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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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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