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煙台芝罘區優山美地小區一位老人因私放28噸暖氣水,被金房熱力公司罰款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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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小區3號樓東單元一老人家中暖氣不熱,僅15度,未找熱力公司,而找安裝暖氣的師傅給暖氣放水,最終放了28噸。據【煙台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者不得擅自排放供熱系統的熱水,給供熱企業或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熱力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檢查發現後,拍下現場影片, 按照50元/噸的標準,對老人收取泄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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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引起廣大網友熱議,並紛紛表態。有網友表示自己放了很多年的水了,才知道違法。也有網友表示,放水違法,但是也要想想老人為什麽放水!不能只追究老人的責任。還有網友質疑,這28噸水是怎麽計算的?怎麽可能放這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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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1、私自放暖氣水確實是違法行為!
私自放水實際上放走的是熱量,會破壞整個供暖迴圈系統,因而各地均規定禁止私放熱水。拿山東來說,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可見私自放水,不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有可能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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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暖氣熱不熱誰說的算?不熱該怎麽辦?
因為暖氣公司的原因導致自家室內溫度不達標,使用者依法其實可以要求暖氣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應當註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的規定。
使用者認為暖氣公司的原因導致自家室內溫度不達標,向暖氣公司索賠,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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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應當註意的是,認為自家的溫度不熱,不說自己拿個溫度計隨便測一測就可以了,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測溫。
一般情況下,應向供熱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先由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標準,以房屋對角線中心點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處為檢測點,以二十四小時為一個檢測時段,對熱使用者室內溫度進行現場測溫。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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