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電動單車消防安全突出風險專項整治專班加大對電動單車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力度,重點查處非法改裝、違規充停等行為,並對典型違法行為
進行曝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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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區
違法物件:管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24日,當事人管某某在拱墅區祥符街道方家花苑東區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單車。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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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區
違法物件:程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28日,當事人程某某在機場路340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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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區
違法物件:杭州德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2024年3月28日,杭州德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單位未制止電動單車、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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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江區
違法物件:莊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24日,當事人莊某某在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325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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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塘區
違法物件: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三人
違法事實:2024年3月26日,當事人在錢塘區下沙街道天城東路236號中沙金座3幢外圍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單車。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各處罰人民幣伍拾元整,並要求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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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風景名勝區
違法物件:楊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1日,當事人楊某某在杭州市三台山路149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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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區
違法物件:張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3月24日,當事人張某某在余杭區瓶窯鎮水河橋公寓10幢1單元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為電動單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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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區
違法物件:雷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18日,當事人雷某某新塘街道五聯村東瑞四路368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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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平區
違法物件:浙江布言布語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2024年4月19日,浙江布言布語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管理單位未制止電動單車、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佰壹拾元整的處罰。
10
臨安區
違法物件:譚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17日,當事人譚某某在杭州市臨安區錦城街道錦江路1424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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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陽區
違法物件:李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10日,當事人李某某在富陽區新登鎮仙裏村弦三線的新登鎮仙裏村孝坤工藝品廠區出入口處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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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廬縣
違法物件:陳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24日,當事人陳某某在桐廬縣城南街道單位廚房外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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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
違法物件:周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3月15日,當事人周某某在更樓街道仁豐府小區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單車。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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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縣
違法物件:徐某某
違法事實:2024年4月24日,當事人徐某某在杭州市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南路15號違反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責令現場立即改正,並決定處以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