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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魚」還「漁」護生態——湘潭縣法院聯合多部門開展增殖放流活動

2024-12-14社會
增殖放流活動
12月12日上午,縣法院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縣檢察院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洛口古鎮碼頭,共同開展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增殖放流」為主題的增殖放流活動。
此次活動的起因是張某初涉嫌使用禁止的電魚方式在易俗河鎮新虎村茅坪上附近的涓水河流域進行非法捕撈。案發後,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農業農村局於2024年11月27日召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對張某初進行了釋法說理及批評教育,張某初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自願繳納生態環境功能損害賠償金。
為達到教育懲戒與生態恢復目的,湘潭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農業農村局等共同探索「懲戒+恢復性司法+綜合治理」的理念模式,將生態環境功能損害賠償金購買的魚苗放流,並讓張某初參與放流活動,使其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性,起到保護與教育的雙重意義。
本次活動放流鰱魚、草魚、雄魚等品種魚苗1300余尾,皆為適合流域生長、繁殖且符合環保生態要求的魚種,有助於維護生物多樣性、改善水域生態。
下一步,湘潭縣法院將持續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力度,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環保意識和責任意識,為保護生態資源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普法小貼士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非法捕撈行為呢?我們一起學習一下
非法電魚
電捕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不僅會造成魚類資源的枯竭甚至滅絕,也會對水環境造成極大汙染,還會危及捕魚者人身安全。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毒魚
毒魚是指用毒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進行捕撈的一種方式,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也會給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巨大的隱患。
【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文案:熊厚
一審:張思思
原標題:【以「魚」還「漁」護生態——湘潭縣法院聯合多部門開展增殖放流活動】

來源:湘潭縣法院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