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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傷了人,但運動器材管理切忌因噎廢食

2024-08-30社會

經濟觀察網 李佩珊/文 近日,山東臨沂發生了一起弓箭傷人事件:一男子持弓箭蓄意報復,造成兩人受傷。由於弓箭被用來行兇比較少見,該事件受到不少關註。有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減少這類傷害事件發生,政府應參照管制器具弩類,加強對弓箭的管制力度。

但這其實是一種沒有考慮社會多重需求的簡單化「懶政」思維。 對民用器具的安全管理,要根據其具體的技術特征與使用場景,綜合多個維度的考量,權衡收益得失,而不能一葉障目,按照某個指標粗糙地「一刀切」。

表面上看,雖然弓和弩都是透過蓄力發射投擲物的裝置,但兩者的技術特性和使用場景天差地別。就算政府要加強對弓的流通與使用場景的管理,弩也不是個合理的參考物件。弩依靠機械結構蓄力,可以在長時間瞄準之後透過扳機發射,並可加裝各種光學瞄準裝置。其結構更加緊湊、小巧,便於攜帶與隱藏。弩對使用者的力量和技巧要求較低,缺乏作為體育和運動專案的價值,作為傷人兵器破壞治安的潛在危害卻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和手槍類比。因此在世界各國,弩都普遍屬於和弓區別對待的「武器」管制範疇。

但目前市面銷售的主流運動用弓,不管是復合弓、反曲弓還是光弓,其體積都十分巨大,攜帶與使用都非常顯眼,這就潛在地降低了犯罪分子利用弓箭在公共場所突然襲擊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國家對運動類弓的技術參數也做了明確限制,限制了弓箭的威力上限。另外,弓的射程和穿透力極大受操作者身體素質、技巧和練習的影響。和弩不同,弓無法在張弦狀態下長時間瞄準,進一步提高了其作為傷人武器的難度。這也部份解釋了為何弓箭運動在中國近年來雖然逐漸普及,弓箭傷人事件仍然罕見。

綜上所述,弩和弓只是表面上類似,但一個更接近武器,而另一個更接近體育器材。作為運動器材的弓箭如果不當使用,確實可能會給自身和他人造成傷害。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識、規範使用場景確實必要。比如說,使用者有條件的話最好在專業弓箭館、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練習。在目前專業場館普及率相當低的情況下,愛好者如果自主練習就必須選擇空曠、無視界死角的場地。

對於很多體育器材來說,危險性都是不可避免存在的,運動用弓並不特別突出。比方說同為運動器材的杠鈴,無論是不當使用造成意外傷害,還是作為兇器行兇,照樣不缺乏「案例」,但我們不會認為需要將杠鈴視作武器,並對其采取與冷兵器同等程度的管理。

中國法律法規參照冷兵器標準對弩器以及相關配件的進口、生產、購買、運輸施加了嚴格限制,個體消費者基本無法將其作為體育器材獲取。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管理弓箭,對公共安全的改善效果微乎其微,負面影響卻不少。除了會大大增加執法成本,還會嚴重阻礙中國弓箭運動與射箭文化的普及與發展——弓箭愛好者無論是購買弓箭還是線上下射箭館練習的門檻和成本都會被擡得很高,近十年來中國逐步培養起的射箭體育生態將受到嚴重影響。在目前國家已經對弓箭的技術參數和威力有明確限制的前提下,對弓箭進行更細化的分級管理,實則也是對人們運動施加不必要的障礙。如果非要對結構和零件並不復雜的弓箭進行分級管理的話,對射程、精準性和洞穿力有決定性影響的磅數將會成為重要的參考標準。但磅數和射擊者的身高、體重、拉力緊密相關,為了適應分級標準削足適履,只會讓一部份身高偏高、體重偏大的射擊者被迫遠離這項運動。

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必須充分考慮不同器具的潛在傷害力、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政府的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並做出符合實際的合理權衡。彈簧刀和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廚房刀具、裁紙刀、工藝刀等都屬於「刀」這一大類。但是,哪怕持菜刀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國家也不會像前者一樣嚴格管理後者。對於弓箭的管理,也應遵循類似原則,不能一味追求「零風險」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