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起,廣東省住建廳組織編制的【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今後,全省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不允許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同樣不被允許。
同一路段的建設單位應在同一時段集中施工
【意見稿】要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牽頭,公安交通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供電及通訊等部門參加,統籌協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計劃管理,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計劃。在年度計劃的編制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組織各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提出挖掘需求,並進行統籌,將同一路段的各類道路挖掘專案予以歸並,制定年度計劃並公示。
各管線單位應積極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工程及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建設單位進行結合,做到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時應考慮城市道路工程周邊地區對管線的需求預期,提前敷設道路範圍內的連線管線。
針對重復開挖管理,【意見稿】提出,在保證施工期間必要通行條件的情況下,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組織協調挖掘同一路段、相鄰路段的多個建設單位在同一時段內集中進場施工。
挖掘同一位置的多個工程建設單位應合理設定工序安排,加強工程銜接,協商編制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疏解方案,並對申請範圍內管線工程的設計規劃、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擔主體責任。
已有地下管廊的道路不可開挖敷設同類管線
【意見稿】明確,申請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特許: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申請挖掘的;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的。
屬於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因省、市等重點建設專案等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初審意見後,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許可權報經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因事故緊急搶修或探查地下管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後可先行掘路搶修,並同時向市或區縣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緊急掘路行政特許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行政特許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道路挖掘修復工程質素保修期自道路挖掘修復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算起不低於1年。發生過返修的工程專案,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後重新計算。自行修復的,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該路段的道路維護。
有意見這樣提: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8日。
各界人士可透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來函請寄: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收,郵編510045;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信封及電子郵件請註明「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意見」。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李天研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