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改判!之前就透過王老師 @王瑞恩 的回答,關註到了這個案件。
對於原審法院判決肖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而體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是無法認可的。於是在王老師上一篇回答中有如下內容的留言。
今天看了再審改判的結果,和我的觀點是一致的,認定肖某和體育公司構成共同侵權,體育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從補充責任改判為直接責任主體。
能夠看的出來這樣的結果,仍然讓很多網友意難平,究其原因有兩點。
先說第一點: 在這個案件中,很多網友代入了與本案無關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樣的身份關系。
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導致他人受到傷害而要替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話,這顯然不能被大家接受的,法律也同樣是這樣認為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舉個例子,改編一下本案,如果本案發生在寵物店或者寵物醫院內,肖某餵養店內動物便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如本案發生此種情形下,毋庸置疑肖某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全